常州:重大项目实行标前风险防控
常州:重大项目实行标前风险防控
本报讯 记者陈昂报道 江苏省常州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采购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公开招标项目、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项目实行标前风险防控。
“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为尽可能的避免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和投诉,提高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效率,并将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环节制度化。”常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蔡文静表示,通过实行预公告制度、采购方案审核制度等标前风险防控措施,将为重大采购项目的风险防范筑起一道“防火墙”。
根据《办法》的规定,对采购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公开招标项目建立预公告制度、论证制度、备案制度、采购方式变更管理、现场监督管理等制度。对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特殊项目建立采购需求论证制度、采购方案的审核制度和备案制度。
其中,对于预公告制度,《办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项目招标文件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上预公告3个工作日,征集所有潜在投标人等对招标文件的建议,并对合理的建议予以采纳。蔡文静表示,通过预公告制度,一方面可以了解、收集潜在供应商对于项目技术方案可能提出的更好方案、新技术;另一方面,将招标文件提前展示给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对于招标文件可能有的质疑可以在预公告时提出,这就尽可能地减少了项目执行过程中或开标后由于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有效质疑而导致的项目招标时间延长的问题,有助于采购代理机构科学、规范地制定招标文件,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招标文件论证制度,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从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邀请2-3名评审专家,组织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预公告征集的建议进行审核论证。据介绍,论证制度不仅能解决供应商的质疑问题,还能检查出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专家会从资格条件、技术需求、评标办法3个方面评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和指向性,有利于提升招标文件质量。如果项目需要变更采购方式,专家出具的证明也是评判是否可以变更采购方式的重要依据之一。
据了解,在《办法》出台前,常州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已有人大代表等监督机构人员对开评标环节进行不定期监督。而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可邀请的监督人员及人数,并将该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办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可邀请常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常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财政局行风监察员、财政局廉政监督员等相关人员1-2名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蔡文静介绍,在起草《办法》时,常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首先对历年质疑、投诉案例进行了汇总、分析,发现其中绝大部分质疑、投诉的内容针对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技术方案及评标办法的合理性、公平性。此外,他们还对2012年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发现预算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大概有20多个。于是,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最终将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定为重大项目,将其纳入《办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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