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平台建设应注重完善法制环境
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典型模式
郴州:交易分中心成财政实施监督职能的抓手
■ 本报记者 周琳娜
在湖南,“郴州模式”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中“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的典型代表。“一委”指的是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与市纪委执法室合署办公;“一办”指的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协调小组办公室,隶属于市发改委;“一中心”则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办计划还未出台,暂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代管。
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于2011年11月18日,由政府采购交易分中心、工程建设分中心、国土矿产交易分中心、国有资产交易分中心4个分中心组成,各类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项目一律进场交易。在监管体制设计上,实行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监管模式。
组织架构:
一委一办一中心
“加快建设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1年6月,郴州市政府办公室在《郴州市2011年“推进改革年”活动实施方案》中将这一任务列为当年要突出抓好的12项重点改革工作之一。在方案的指导下,同年11月18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政府采购交易分中心挂牌。
2012年12月,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要按照“平台统一建设、项目统一进场、流程统一设置、信息统一发布、交易全程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框架模式,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组织架构,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公共资源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一委一办一中心”。其中“一委”指的是由市委、市纪委主要领导担当主任、副主任,各相关单位纪检组长任成员的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和违纪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纪委执法室合署办公;“一办”指的是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当组长、副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一中心”则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4个分中心构成,各分中心的机构、人员、编制维持原状不变,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地、服务等。
2013年1月1日,《实施方案》正式启动,按照“管办分离、统一管理、透明高效、依法监督”的原则,市建设工程类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得到了有效整合,所有业务均实现进场交易。目前由于场地原因,4个分中心还未合署办公。不过今年9月,市发改委在《五轮驱动,全面深化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中提到,将尽快把分中心整合到一个平台。
郴州市此前一直未设立政府采购中心,所有政府采购业务均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目前该市共有采购代理机构18家,其中甲级代理机构12家。政府采购交易分中心挂牌后,作为郴州市财政局的内部机构,不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人员编制、人事和职能都归属财政部门。截至2012年底,交易分中心共有10名工作人员。
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职
郴州市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
《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职能调整,相关交易流程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
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则;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管,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对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等。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统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制定监督办法、监督程序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现场监督;负责对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交易监督职责、交易监督人员执法行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交易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有:统一发布招投标等各类交易信息;负责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现场管理等。
通过《实施方案》和随后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制度,郴州市形成了各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模式,并力图打造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此外,政府采购交易分中心为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提供监督平台,是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职能的延伸和抓手,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专家观点
刘俊海:平台建设应注重完善法制环境
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无论在机构设置还是监管模式设计上,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例如它采取“一委一办一中心”的三权分立模式,既有利于理清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也能为政府采购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但仅此远远不够,郴州市应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部治理结构,化解内部风险,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
如今,政府采购市场规模越来越大,法制环境建设却重视不够,如何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等,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也不例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部设立由供应商、采购人等代表参与的监事会;第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机构建设的同时,优化法制环境,提高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对政府采购市场的信心;第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应主动提供优质的政府采购服务,搭建让更多供应商信赖的政府采购平台。(刘俊海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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