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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本级工程均进政采“笼子”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9:47:56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江西:省本级工程均进政采“笼子”

 

本报讯 记者张静远报道 从明年起,江西省省本级的工程类项目将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于日前印发的《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3]1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程项目(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均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以规范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效率。

《通知》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工程造价单项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并经立项的工程项目,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结果要报省财政厅。招投标评标仍按原办法执行。工程造价单项项目50万元以下及50万元以上不予立项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不含5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工程)列政府采购项目支出;5万元(含5万元)以下工程及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工程列其他项目支出。

《通知》要求,工程造价单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工程造价单价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项目,采购人单位如有相关要求且单位有采购能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自行组织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委托采购。工程项目(不含立项项目)实行委托的,代理机构须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同时具有工程采购代理资格。

此外,《通知》规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予立项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在申报采购计划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施工图纸编制预算,并报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经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采购的最高限价。

《通知》明确,工程项目(不含立项项目)造价原则上为招标中标价。工程造价调价在10%(含10%)以下的,按《政府采购法》第49条执行;调价在10%—30%(含30%)的,应经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调价超过30%的,须重新申请招标采购。《通知》要求,工程造价调整必须报送追加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批复后,方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否则,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超过工程项目招标汇总标价以上工程项目资金。

《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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