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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明确政采协管员职责

栏目: 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9:47:48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十堰:明确政采协管员职责

政府采购协管员如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规避公开招标、在评审过程中发表不合理意见、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接受贿赂等行为,将受处罚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讯 记者周琳娜 通讯员周剑波报道 拟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组织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近日,湖北省十堰市财政局出台《政府采购协管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政府采购协管员的工作职责。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政府采购部门与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沟通和联系,规范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负责人的工作,十堰市将于近期正式实行政府采购协管员制度。为此,该市财政局出台了《办法》,明确了采购人单位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等内容,并要求各采购单位尽快上报本单位政府采购协管员名单。按照《办法》要求,政府采购协管员原则上应从各采购单位负责财务管理或后勤装备管理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各单位可视工作量确定1-2名政府采购协管员,在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协管员应相对稳定,如有工作变动,其本单位应及时递补人选并报是采购办备案登记。

按照《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协管员应履行五项义务: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宣传和落实,并对本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及相关资料的报送、报批;按照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并将采购文件、合同和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及时上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及台账的登记工作,并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报告;负责与市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

《办法》指出,政府采购协管员如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规避公开招标、在评审过程中发表不合理意见等违规行为之一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建议单位撤销其协管员资格;政府采购协管员如存在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接受贿赂、在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之一的,将建议单位撤销政府采购协管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还对政府采购协管员应具备的条件提出了严格要求,并明确了政府采购协管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及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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