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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规划

栏目: 独家 时间:2014-02-21 19:47:47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国务院批准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规划

 

中新网9月9日电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批复实施《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规划》,据中新网财经频道了解,2010年4月以来,山东、浙江、广东和福建、天津先后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地区。

发改委资料显示,2011年,国务院相继批复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和《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批准设立了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按照国务院要求,发改委先后批复了上述三省的试点工作方案。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印发了《福建海洋蓝色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并批复了相关试点工作方案。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3〕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批复实施《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通知》明确,要把《规划》实施作为深化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加快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的重大举措,坚持科学发展和陆海统筹,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海洋经济综合竞争力,推动这一地区又好又快发展。

《通知》要求,天津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完善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完成《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战略定位、空间布局、发展重点,抓紧完善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的重点领域,探索建立有利于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创新合作方式,推动与河北沿海地区、辽宁沿海经济带、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联动融合及一体化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和指导;要按照《规划》要求,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支持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在资金安排、项目布局、政策配套、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下一步,发改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指导与督促检查工作,会同海洋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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