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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将持证上岗

栏目: 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9:47:42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江西: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将持证上岗

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且成绩达标者方可获得合格证,采购文件编制、开标过程主持、唱标等活动需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购活动的责任也更明晰

 

本报讯 记者张静远报道 从2014年起,江西省将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

江西省财政厅日前颁布《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及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有关活动的社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江西省政府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采购文件编制、开标(报价)过程中的主持、唱标(唱价)、监标、记录等活动和评标(谈判、评审)过程中的介绍项目情况、宣布供应商名单、宣读评审纪律等活动必须由合格人员从事。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主任谢凤根表示,这是江西省强化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迈出的第一步,也是对从业人员职业化管理的有益探索。

根据《暂行办法》从业人员需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满分为100分)方可获得合格证。参加培训的从业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内容主要为国家和江西省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办法、政府采购实务等。据了解,考试将更侧重于考察从业人员的实务操作能力。

《暂行办法》规定,证书有效期内的培训由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举办,1年内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完成培训课时人员由培训单位出具《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证明》。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持证人员每年11月需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年度考核,逾期未参与考核的,合格证自动失效。省财政厅将对持证人员的合格证进行注册登记及建档备案。合格证记录培训考试、工作单位变动、单位名称变更情况等信息。持证人员工作单位变动,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进行变更登记并盖章备案。

《暂行办法》强化了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购活动的责任: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情形的,将对该名从业人员进行通报,年度考核不予通过,3年内不允许参加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据了解,《暂行办法》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61号令)制定,共1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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