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可否交由下属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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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可否交由下属单位组织实施
■ 本报记者 冯艺
日前,某中央采购人单位有一个采购金额较大、涉及其全系统的采购项目。由于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专业性,该采购人单位认为,中央本级在精力和专业上不能承担该项目的采购组织任务,希望交由具备一定采购经验的其下属某家单位组织该项目的全部采购活动。该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致信《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想咨询一下,像他设想的这种由上一级单位委托其下一级单位组织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这与招标投标中的“代建制”是否属于一个性质?
《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带着上述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解释如下:首先,就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定义而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同时,采购人本身是财政预算单位,而该采购项目的预算列支必须是在其名下的。专家认为,可以委托给下属单位承担采购人工作的具体事务,但采购人的名义、责任和义务不能转移,必须是该项目的预算单位。这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一般工作人员代表其处理一些事务的性质是一样的,事情可以让别人处理,但权属和责任依然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如果其下属单位也是预算独立单位,项目申报的名义应是下属单位,这个下属单位就是采购人。而这里所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将采购工作交由下级单位实施应属于一种内部交办行为,也应是以采购人即上级单位的名义来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都没有限制这种做法的规定。
此外,关于代建制问题,其本身不是政府采购的概念,而是项目管理的概念。根据定义,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专家认为,代建制是工程建设领域里的一个概念,不能引申到政府采购中来。也就是说,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中找不到依据。代建制一般是指业主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缺乏的情况下,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一种制度,实践中还是以业主的名义来实施,包括项目报建、招标组织、项目施工管理、试运行、组织竣工验收等,但也应以业主的名义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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