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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高校“三公”等信息公开被遗忘

栏目: 独家 时间:2014-02-21 19:47:29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法规已明确,中央在督促 

人民日报:信息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须照办

徐隽  吴天添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陈建华摄(资料图片)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5年多来,“政府信息公开”不断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也体现在行动中,信息公开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当几乎所有的目光都投向政府的信息公开时,还有另一个角落却常常被遗忘——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被遗忘的角落

《条例》生效五年有余,政府信息公开已见成效,但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多数还在沉睡中

2012年3月,北京市民刘巍向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两度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一卡通IC卡的成本明细、押金的利息数额、用途等信息,而一卡通公司并未对该申请进行答复。之后,刘巍又分别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至今仍未得到解决。

这一事件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很大原因在于一卡通押金高达8亿元。如管理不当,容易为腐败留下空间,因此公众希望了解相关信息并进行监督。事实上,这一信息的公开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早在2008年5月,《条例》实施之初,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就曾经向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依据、去向等信息。这是国内较早的申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案例,所依据的同样是《条例》第三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这一名词对公众来说并不陌生。医院、高校、暖气公司、电力公司……很多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单位均在此列。但是,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些单位在信息公开上,承担着与政府相似的义务与责任。

相对于政府的信息公开,公众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关注力度稍显疲软。以信息公开申请为例,时常有公民向政府部门发起信息公开申请,数量也呈逐年增加趋势,而向公共企事业单位发起信息公开申请的则寥寥无几,诉讼领域更是如此。

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状况堪忧。以教育信息公开为例, 2013年1月,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雷闯向全国113所高校递交“三公”经费的信息公开申请,仅有1所高校进行了公布。此前,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发布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显示,112所被评估的高校中,只有43所得分达到及格水平,资金使用管理、收费项目依据等信息公开问题尤为突出。

公开为何成难题

社会关注不足、自身意识不强、公开触动利益、政府监管不力,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不佳

高校“三公”、一卡通押金、机场高速收费,这些个案只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冰山一角,但却折射出不少问题。

公众关注政府的信息公开,体现的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和监督。而公共企事业单位,很多情况下扮演了“政府”的责任。“《条例》强调的公开,集中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谈道,“这些企事业单位承担着法律规定或政府授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垄断着大量市场资源,同时与市民利益息息相关。这种公共性要求其应当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由此来看,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在法理层面与规范层面都有着合理明确的要求。但是,很多单位并未意识到自身这一角色,认为自己无需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观念的淡薄直接导致了公开情况不佳。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指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难的原因有:不公开的背后可能蕴含着腐败,信息公开会触动某些人的利益;信息公开需要信息收集、处理、管理的支持,增加了工作成本,很多单位怕麻烦,因而有“惰性”;公共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不同,其常常会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信息,而法律对此界定较为模糊。

另外,政府对信息公开惯有的抵触、暗箱操作等问题,也“传染”到了公共企事业单位。莫于川说,一些政府部门自身信息公开仍有不足,其下属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消极对待信息公开也就在所难免。政府部门与这些单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这些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而政府作为利益的享有者,也会对信息不公开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利益部门化”成为了阻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一个痼疾。

信息不透明,带来了不少问题。在姜明安看来,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不公开导致的腐败应当引起重视,部分高校领导因此落马就是最好的例子。其次,此类单位通常具有垄断地位,信息不公开,就没有竞争与监督的压力,不利于其改革与创新。而信息不公开所导致的消费者利益损失,并由此引发社会矛盾,也是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例如航班发生误点,航空公司对具体原因和情况语焉不详,会引发消费者的不满,不仅谣言四起,还常有乘客做出一些过激的举动,这都不利于社会安定。”姜明安说。

公开如何爬坡上坎

立法上,需要对公开的信息范围作进一步明确;保障上,应当建立检查、监督、问责的制约机制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法定义务,却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这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一个挑战。

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其中第(九)项明确要求“推动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除了加大高校的招生及财务信息公开以外,还要逐步拓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等。这一规定的出台,重新点燃了社会各界对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关注。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现行立法下,已不乏相应的“具体办法”。从2008年11月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监会、教育部等六部门先后出台了6部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内容覆盖了供水、供电、计划生育、高校、医疗机构等8个领域。这些办法都对《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因此,立法不完善并不是公共企事业单位怠于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理由。那么,应当如何进一步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呢?

姜明安认为,推动此类单位的信息公开,必须多管齐下:立法上,需要对公开的信息范围作进一步明确,减少类似“三安全、一稳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模糊概念。保障上,应当建立检查、监督、问责的制约机制,除了司法审查,还可以发挥人大的作用。另外,舆论监督也是重要力量,公众持续的关注和推动,会进一步促进此类单位的信息公开。

在莫于川看来,推动此类单位的信息公开,需要“抓典型”。在整体公开情况不佳、全面推进难度较大的情况下,需要 “树典型”。“这就像一个‘滚雪球’的过程,首先把《条例》明确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抓好,由点到面,由易到难,逐步推广。”莫于川说。

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是“一卡通”申请人刘巍的代理人。她表示,加强有关部门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力度,对于推动信息公开十分重要。现实中,公共企事业单位常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但从实践看,相应信息不可能不存在,例如资金的来源、去向等。如果真的不存在,则说明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常言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让阳光照进每一个角落,才会带来最大程度的透明。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应当对法律规定和公众需求无动于衷。

《 人民日报 》( 2013年08月21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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