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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有权决定顺延中标或重新招标

栏目: 部委采购 时间:2014-02-21 19:47:25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工作中来·采购人的权利与约束 ④

 

采购人有权决定顺延中标或重新招标

 

(上接2013年8月6日第四版)

■ 彭时明

权利十三:投诉事项的被告知、陈述和申辩

涉及采购人的投诉,采购人拥有被告知权。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对采购人的投诉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投诉书的副本和随同投诉书递交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采购人。采购人有申请听证、书面陈述、举证质证、自我辩护的权利。对于不符投诉条件的投诉,采购人有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程序规定予以退回或不予受理的权利。

(参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权利十四:对行政处罚或投诉处理提起复议和诉讼

采购人认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投诉处理违背事实、认定错误、处罚不当,侵犯了采购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上级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政府采购法》第58条)

权利十五:追偿合同损失

给采购人造成合同损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放弃中标或拒绝签署政府采购合同;一种是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包括质量违约、数量违约、技术规格违约、交付时间违约、伴随服务违约等。

向违约人追偿损失是采购人最基本的民事权利。采购人应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办法。

第一种违约情形出现后,如果采购人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采购人的合同损失等于新的合同价格高于违约人中标价格的部分;如果重新招标,采购人的合同损失等于重新招标的费用加时间损失。第二种违约情形出现后,采购人的损失要根据违约人的违约损害程度具体测算。

此外,放弃中标或拒绝签署采购合同属于合同违约。投标文件是中标人向采购人提出的合同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承诺发出后,合同已经事实上订立,签署合同协议书只是完善合同手续。

(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2条、第76条,《民法通则》第111条、第112条,《合同法》第107条、第108条)

权利十六:决定顺延中标或重新招标

出现中标人中标无效或放弃中标情形时,采购人有权决定顺延中标或者重新招标。

笔者认为,该决定完全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采购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行决定,且无需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理由如下:一是中标无效由违法行为导致,放弃中标是违约行为。违法和违约行为不应该直接导致一个合法的结果,应当给采购人一个临机选择的空间。二是事先约定的规则是明示的和确定的,似乎是公平公正的体现,但也有被恶意利用的巨大风险。采购人有权规避这种风险。三是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技术响应、服务承诺等无法作出预判,很难事先规定顺延与否的条件。四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后,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82条则直接用“或者”一词并列了“从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和“重新进行招标”两个选项。“可以”和“或者”都具有不确定、可选择的含义,应当将这些规定理解为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自主选择权。

此外,中标人放弃中标包括声明放弃中标和拒绝签署政府采购合同两种情形。中标无效需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0条、第82条)(待续)

(作者单位: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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