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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规范的评审报告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7:21 发布:测试 分享到:

评审报告千篇一律,公式化、格式化的现象较为严重

如何撰写规范的评审报告

 

■ 黄民锦

评审报告是评审委员会向委托人表明评审意见和结果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是评审专家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在认真审阅招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依照充分、有效、确凿的事实依据、评分规则、标准做出的准确的、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的一种文书,是评审委员会工作成效、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笔者在工作中审查政府采购争议案件时发现,部分项目评审报告存在撰写不规范、不细致、不严密、不权威的问题,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

常见问题

1.缺位现象突出,独立性不强。在纳税人、委托人、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五方关系中,承担专业判断的评审专家(第三关系人)是受第一关系人(纳税人或纳税人委托代理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委托,并完全独立于采购人(第二关系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第四关系人)和供应商(第五关系人),理应秉持职业道德和依据专业水准,有自己的独立判断,而不应受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的言论行为影响、干扰,背弃客观立场,作出倾向性、有违客观公正的打分(畸高畸低)行为。但现实中,评审委员会评审不公成为供应商质疑投诉风险的基本诱因。如在某发票定点印刷项目争议案件中,评委明显有迎合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甚至行政主管机关的倾向性意图,从而招致了权利人申请行政复议。该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是代理机构提供的统一格式化模板,并未就本案诉争议的焦点之一——中标人生产成本是否认可、如何认可问题有所说明、披露。在监管部门组织的质证会上,评审委员会也未就申诉双方提供的生产成本比较提出一个客观、公允、详细、可信度强、科学合理的评审说明,仅仅再次强调评审报告提出的结论性判断,从而招致了供应商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评审马虎,结论不准确、有失公允、风险隐患点多。供应商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案件中,相关部门在审理、复查(核)评审过程公正性、合法性时,常常发现技术专家或商务专家对招投标文件未认真、细致、全面审阅、审核,导致误给分、漏给分、多记分、不给分的现象普遍存在。如某省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2765.73万元办公设备采购项目中,如果评委工作认真细致,可从投标供应商提供样机包装盒或说明书获知产品产地为国外,但评委未能认真细致查样品,造成属于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品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投标产品仍进入详评。由于评委失职,导致供应商质疑、投诉、行政复议、信访,该项目从2012年3月份上报申请,下达采购计划直至2013年2月才交货验收付款。目前供应商信访尚处于处理阶段。又如某一采购项目中,评委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在投标内容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下,打分却存在明显差别:在培训方案方面,某一供应承诺在所有服务点培训得2分(满分为3分),而另一预中标供应商没有承诺,仅申明培训,却得到了3分;在质保期方面,招标文件要求不少于5年,每一年得0.5分,最高不超过2.5分,评审委员会给予预中标公司2.5分,却给承诺“产品保质期5年,零配件终身免费更换”的另一家公司0.5分。

3.格式化、模式化突出,导致个性化不足。有些项目在撰写评审报告报告时,评审专家过多依赖代理机构提供的评审报告模版,有的甚至由代理机构代办,评审专家直接在报告结尾处签字了事。而代理机构提供的评审报告撰写思路不清晰,未针对不同的项目,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围绕评审报告应披露的主要事项、事实、依据、评审过程、争议情况存在问题及评审结论作出较为具体、详实地陈述,而是千篇一律,泛泛而谈,公式化、格式化、抽象化的结论现象较为严重,对于业绩、报价,品牌、技术参数等能充分反映供应商综合实力、行业特点等细节性内容,缺乏提炼、概括和披露。

撰写原则

1.权威性原则。政府采购在某种意义上是专家采购,评审专家的结论及评审结果决定着采购人能否采购到性价比最大的商品和劳务,也是决定着合同交易的取舍等商业行为,评审报告是评审工作的总结,评审结果的反馈,是整个采购组织实施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遵循权威性原则至关重要,而权威则来自于公正、公平,来自于规范化程序。

2.专业性原则。评审专家为了实现政府采购法治精神和目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供应商所投的投标文件作出准确科学的专业认定、评价和结论。这就要求评审专家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经验及职业能力、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和解决问题能力,对符合性和实质性审查等相关内容、程序、经济指标进行认真核实。

3.客观公正性原则。政府采购评审的公平更多体现为机会的公平,即为潜在的供应商创造或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和条件,对于评审专家个体或评审委员会这一临时组织而言,要实现公平的本质要求,需努力做到5点:一是各处其位即处于恰当的职业位置;二是各行其权,慎谨行使评审权、发言权、表决权、行为权,既不能减少应有的独立评审权,也不能利用自由裁量权增加或攫取不应有的权利,即不能缺权也能越权;三是各尽所能,专业评委与商务评委要在各自的位置和权利上尽可能地有作为,但也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不尽其应尽之能;四是各负其责,按评审委员会分工为其应行使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责任的权利、责任与权利不对称、权大于责或责大于权都是不公平的体现;五是各得其所,评审专家依法履责后得到相应的报酬,增长了才识,积累了经验。

规范性要求

要紧紧围绕评审报告“科学、准确、规范”的总体要求撰写评审报告,以规范的法律用语撰写出高水准的评审报告。

1.依据评审工作底稿编撰评审报告,做到注重细节,主次分明。评审工作底稿包括参与投标供应商名称、数量、不实质性响应数量、废标数量、无效投标数量、流标数量,报价、品牌及主要参数,响应标书约定、价格计算过程及得分情况,采购方式,评分办法、规则、标准,入档的主要理由及依据等情况说明,评审专家个人计分表、汇总表,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业绩、商誉、综合实力,评委构成,监督人员单位、身份、职务等能与全面能反映评审情况的资料,并以此作为评审报告的附件,以备核查。

评审报告旨在披露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是非常严肃的实用文体。撰写评审报告必须简洁准确,定性定量相结合,语言表达要合乎规范,切忌使用模棱两可的文字和夸张的口吻。评审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充分揭示评审重要事项,如实记叙评审过程及其评价结果,主要事实依据和理由,抓住价格、实质性响应等要素,分门别类地加以披露,切忌面面俱到,事无巨细,要清除枝节和多余的话。

2.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撰写出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专业知识日新月异,供应商维权意识不断觉醒,从而对评审专家的构成,评审专家的知识结构、技术素养、专业能力、法律素养和思维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评审专家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业务学习,拓宽专业视野,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运行规则、操作流程,以专业的知识作出判断和结论,在此基础上精心提炼语言,高度概括词句,该简不繁,取重弃轻,对具体事项描述不宜用“基本符合”等模糊后缀词,避免读者望文生义,节外生枝。

3.站稳立场不缺位,确保评审意见客观、公正、公平。评审专家必须做到超然独立,一丝不苟地执行评审工作规程和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完全基于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办法规则标准的要求,对投标文件所响应的程度给予准确、权威的专业判断,不偏不倚地发表评审结论意见。在评审报告中,既不要有采购人、代理机构或监督机关的思想倾向,更不能有供应商的情感因素,评审报告不是评委自己写给自己看的,而给委托人、监管部门和相关利益人看的,要提供一个可信度强,权威的评审报告,必须知道评审报告的“读者”是谁,突出其有效性、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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