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代理是解决项目验收问题的有益思路
全程代理是解决项目验收问题的有益思路
■ 菲迪
《中国政府采购报》7月5日第3版刊登的《履约验收,关代理机构啥事儿》一文关注到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环节,这个环节目前的确存在巨大漏洞,是个严峻的问题。
文章的话题似乎是由代理机构是否将验收证明归档引发的,但其实问题的核心是履约验收在制度和程序上的严重缺失。不解决制度和程序问题,验收证明归档就可能是一个无奈的形式,要么无档可归,要么伪造充数。笔者是这样认识这个问题的:
一是把履约验收看作采购代理的分外工作是错误的。因为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性质是采购活动的全程代理,招标代理只是其业务的一部分。上述错误认识的渊源在于,政府采购代理的操作流程是在借鉴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模式和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创立的。工程建设类项目有规范的前期规划设计、完善的履约监理和严格的竣工验收,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只是招标。当这种思维延伸到政府采购代理时,就把政府采购代理的性质搞错了,让业务范围局限了。
二是履约验收属于政府采购的咨询服务内容,关键在于采购人是否进行了委托。《政府采购法》规定,代理机构依法“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第49条对验收也有明确授权,代理机构有义务依法承担组织履约验收的责任。
三是履约验收不是招标事务,其服务收费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无关。作为咨询服务,履约验收服务应参照各地关于咨询服务收费的办法和标准中关于工程决算服务收费的标准执行,委托给专业机构的检验、检测和鉴定费用另计,而不是依据发改委关于招标代理收费的办法和标准。
此外,验收费用不应打包在代理费中,而应列入采购预算,作为一个单列项呈报审批。在招标文件的采购要求中,将验收费作为一个独立的服务单元单独列出。验收服务费是一个固定值,不竞价,由中标人向财政结算,向验收组织者移交。实践中,由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程序不规范,大多数采购人不懂验收程序和验收花费,而未将验收费用列入预算。
四是建议运用项目管理的方法运作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过程具有项目管理的性质,政府采购是包括预算编制、招标采购和履约验收的完整过程,更具有项目管理的性质,更应该运用项目管理的方法来运作。
五是建议政府采购确立监理概念。有些采购项目的实施是一个过程,比如扶贫物资、消杀保洁、组配安装等,都有一个到货、发放、集成、实施的过程,如果没有过程监理,验收只能是幌子。政府采购监理是对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过程进行监察、评议、纠偏和控制的管理行为,属于咨询服务性质,应当纳入政府采购代理范畴。
笔者赞同文章中介绍的长沙和苏州的做法。事实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有很大的优势,能以专业代理的地位与更专业的检验、监测、鉴定部门建立起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有条件拥有比采购人更优越的履约验收组织能力。
采购代理机构对代理项目的全程代理,是解决采购项目验收问题的有益思路。希望《中国政府采购报》能将这一话题深入讨论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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