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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办法暂不宜废止

栏目: 代理风采 时间:2014-02-21 19:47:04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办法暂不宜废止

 

■ 汪才华

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文件暂不宜废止。

上述两个文件确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确立了招标代理服务按标准收费、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支付的行业收费格局,对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两个文件发布10余年来,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增长很快,招标代理市场供过于求的现象非常严重,压价、恶性竞价现象较为普遍,导致招标代理行业利润微薄,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偏低、人才吸纳乏力,从业人员素质与招投标活动要求不相适应,行业整体执业水平难以提高,许多招标代理机构甚至被建筑施工老板所“收买”,变成其围标串标的工具。

尽管如此,一些明智的业主会采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方式选择大型招标机构,确保项目规范操作,因为在正常利润保障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会非常规范。正是有上述两个文件的存在和从业人员的坚守,市场上总是保留着40家左右的“四甲”专职招标代理机构,他们是招标代理行业的领导者和市场秩序的守护者。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文件的废止,等同于失去规范招标代理收费的行为准绳,势必会加剧招标行业的恶意竞价。一是会影响招标服务的质量和招标工作的效益效果,直接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是企业性质,其主要经营目标是获利,收入的减少势必会迫使其降低成本,从而导致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的下降;二是会衍生出“堤内损失堤外补”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当招标代理机构不能正常获利时,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利,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价往往成为引发不规范操作的“肇事者”;三是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对具有设计、外贸、造价或咨询优势的机构来说,他们更多是把招标代理作为增强其服务功能的补充,在业务服务链中消化平衡招标代理环节低价竞争的损失,而对专职的招标代理机构来说,越来越低的收入难以支撑企业的持续发展。长此以往,招标代理行业将会畸形发展,专职的招标代理机构将逐渐萎缩减少,更多的被其他兼职代理机构所取代。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招标代理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国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是一项集法律、程序、技术、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30余年来特别是在《招标投标法》实施的13年来,招标代理机构在推动招标事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独特的作用,笔者认为,招标代理具有的公益性质是当时1980号文对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在现行形势下,其公益性依然不可忽视。

笔者建议,目前暂时不要废止上述两个文件,或将制订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职能赋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协会,并加大对恶意竞价的处罚力度,以确保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规范。

(作者单位: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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