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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资金支出须严格执行政采

栏目: 部委采购 时间:2014-02-21 19:46:45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文物保护资金支出须严格执行政采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考古发掘、可移动文物保护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而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均不属于专项资金补助的范围。

《管理办法》要求专项资金实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同时,财务验收可以结合工程验收一并进行。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示范价值的重点项目,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可以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验收。

此外,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中介机构实施。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编报虚假预算、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等行为,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据悉,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还将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本栏文字/冯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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