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协议供货如何见招拆招
■满足采购需求,汽车协议供货横空出世
■熟稔游戏规则,价格问题再成发展障碍
■本报记者王晓清
供应商们长期“钻研”汽车协议供货,形成了一套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内功心法”,尤其是针对价格,有的供应商甚至想出了反“控制”的对策。那么协议供货监管又将如何“见招拆招”,细化监管措施,防止其流于形式的呢?
协议供货应用广泛
“协议供货这种方式,灵活、优惠、效率高,能够适应零星采购、节约成本等问题,使其成为了汽车采购中应用最频繁的方式之一。”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
据了解,江苏、浙江、山西、河南、广东已经实行了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北京也实行了汽车协议供货联动,其他大部分地方实行的是省(区)本级汽车协议供货,但协议供货结果各地市也可以共享。
“协议供货通过公开招标,由以前的代理商参与到厂家直接参与,减少了中间环节,从而降低了采购成本,在价格上体现得也比较明显,基本上就是厂家给4S店的价,给中间销售的价,有的甚至比给4S店的价还低,政采享受了最优惠的价格。”山西省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认为协议供货降低了公务车采购的成本。
而在汽车协议供货出现之前,汽车采购,特别是零星公务用车的采购,大都是采购人指定品牌,采购中心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基本上仅在代理商之间竞价,没有形成汽车生产厂家的真正竞争。由于代理商的权限所限,公务车采购很难拿到最低的价格。
虽然协议供货压缩了汽车厂商的利润空间,但是协议采购,包括联动,可以把本省区域内汽车消费需求组合起来,组合起来后潜在的汽车消费市场比较大,所以多数汽车厂商现在对这个市场表现出了很大的热情。
汽车厂商频出“对策”
如今,随着汽车厂商对政府采购游戏规则的逐步了解,厂商针对协议供货的价格控制“对策”频出,价格又重新成为政府采购部门面临的难题。如,许多地方实行的平均优惠率计算排序法让车型比较多的汽车厂商钻了空子,所谓平均优惠率计算排序法就是投标供应商根据往年销售经验,将销量差的车型给出很高的优惠率,而畅销车型却给出很低的优惠率,这样计算下来,平均优惠率还是比较高的。尤其是车型覆盖所有包项的汽车厂商,政府采购量较小的小排量轿车成为他们手中最好的优惠率砝码。按照供应商平均优惠率来进行排序从而淘汰末位厂商的做法,往往难以保证采购项目的公平和采购到价格合适的好车型。
另外,某地采购中心主任告诉记者,按照该采购中心当地的规定,20辆以下车辆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采购,以上采用公开招标。“但是现在的汽车厂家或者销售商往往会有一个很难突破的销售价格,不像普通商品一样有较大的让利空间。”尤其是同质品牌的车竞争对手较少时,让利空间更小,更别说在一些相对偏远的地方,某些采购车型根本就没有销售,供应商变得“抢手”,几乎不可能有让利空间。
该中心负责人还告诉记者,还有一些情况,比如公安部门的执法车,对使用功能上非常在意,那么可能满足需求的可选车型、厂家并不多,例如某地的执法单位,丰田汉兰达的竞争对手就很少,一些特殊用途的车型,“能多拉快跑”的普拉多竞争实力就很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降价空间都很少,“厂家还是比较强势的。”该负责人如是说。
协议供货不能流于形式
据记者了解,一些地方采用了上述采购中心实施的20辆以下实施协议供货,20辆以上公开招标,还有的地方规定的限额为5辆,有的地方则结合购买数额和金额对是否纳入协议供货作出规定,“事实上,有时候即使只采购2辆车,采购金额也就相当可观了,以20辆作为分界点是否有些高?或者应该以多少辆为限额划归协议供货,我觉得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该采购中心负责人说。
不难看出,汽车协议采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防止其徒有其表。目前很多地方的汽车协议供货都会对后期的价格监控提出诸多监控措施,做得比较好的如山西和江苏。
山西省为了加强监管力度,省财政厅联合监察、审计专门出台了一个汽车协议供货后期监督检查的文件,加大了监控力度。“需求单位的自主权比较大,存在部分单位执行公务车采购的结果和协议采购的结果并不相符的问题,山西省由财政、审计、纪检、监查4部门出台了一个联合行文,要求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招标结果,不允许在这个结果以外选择车型。”山西省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认为,如果没有后期的执行和监督,协议供货也有可能流于形式。
江苏省实行“权力下放”的模式,原本协议供货联动的监管由省级监管部门和省级采购中心来操作,但两个机构对全省众多地市供应商的价格更新进行检查的难度较大,所以江苏省把权力下放到各个地市的采购中心和监管部门,让他们进行不定期检查,这样不但增加了各地市采购部门的责任心和参与动力,也把监管真正落到实处。另外,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聘请了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敬请关注系列报道之三:特种车采购中的特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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