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市场主体须提供信用记录
近日印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提出——
政采市场主体须提供信用记录
本报讯 记者冯艺报道 今后,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联合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关于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同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此外,《意见》还对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等4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意见》提出,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同时,《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据悉,按照《意见》要求,各地区将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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