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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亮点纷呈

栏目: 热点专题 时间:2014-02-21 19:46:23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实施细则》亮点纷呈

 

图为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回答记者提问。本版摄影/丁仕强 潘姗姗  

■ 本报记者 程红琳 周黎洁  通讯员 袁峰

已于6月1日生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主要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廉洁、效率及质量的立法宗旨和角度,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细化、明确和丰富,可谓亮点纷呈,处处体现实践的智慧。

亮点一:明确采购人员职业化发展方向

在《条例》明晰采购人权责的基础上,《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采购人的责任意识,提出了采购专责人员的概念,明确其协助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以及实施本单位的自行采购,提出政府采购决策建议,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内部控制、备案验收、采购监督等职责。并指出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方向。

亮点二:强化集采平台的地位及作用

《条例》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均应当在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组织实施,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只要是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均应当进入平台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政府集中采购平台为市、区集中采购提供采购项目的计划承接、分派、申报、实施、监管等全过程操作的平台。同时,进一步阐述该平台涵盖的“四个统一”的内容: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维护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场所,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和统一的政府采购格式文本,提供政府采购数据信息查询及项目咨询等服务,从而明确了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地位和作用。 

亮点三:细化预选采购规则

早在2009年,深圳就已经对装饰修缮、物业管理、家具、会计中介、律师服务、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以及计算机和外围设备、服务器项目等7个项目实行预选采购制度。去年又将园林绿化、绿化管养等项目纳入其中。《条例》对预选采购制度进行了总结和规范,上升到立法层面后,这一采购模式有了制度保障。

在此基础上,《实施细则》对其核心内容进行了规定,突出表现在:一是丰富了预选供应商的类别,包括协议供应商、资格供应商、供货商场、网上电子商场、战略合作伙伴等,并对上述概念做了释义性解释。二是明确了预选采购的适用范围,将目前半数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预选管理,有效解决了量大面广的采购项目的效率与规范操作问题。三是规定了预选采购的程序和成交方法,操作方式在规范的前提下更加灵活。四是规范了预选供应商的管理,采取动态监管的方式将年度考核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以申请直接成为下一年度的预选供应商。

亮点四:促进采购竞争更公开、更透明

《实施细则》首次提出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的内容和公告的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首次明确了非保密的采购项目均应当公示相关采购结果内容,包括评审专家名单等信息,以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亮点五: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实施细则》建立了全过程、有重点的政府采购监督框架,增强和完善了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具体表现在:一是明确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7种方式。二是通过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大项目联席会议机制、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重点项目检查机制制度等,建立了全过程、多方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市场行为。

此外,《实施细则》在法律责任一章,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和违规情形对社会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区分,根据违法情形的轻重做出不同的处罚,分类更加科学、细化,在实践中也更具可操作性。并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提供虚假资料的认定,列出了具体情形,为加强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理处罚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细则诞生记

2012年2月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同市法制办、市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成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拟定小组,启动《实施细则》拟定工作。

2012年5月

市财政委印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共计500家单位参与意见征集。并先后与财政内部各相关处室、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和法制委员会以及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等召开了9场研讨会。

2012年6月

市法制办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函,再次征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意见。

2012年7月

市法制办召开联席会,审议《实施细则》(送审稿),并提出修改意见。

2012年8月

市法制办、市财政委、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实施细则》(送审稿)进行多次封闭式集体讨论,形成定稿。28日,市法制办将《实施细则》(送审稿)报市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

按照立法协调会要求修改后的《实施细则》(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13年2月1日

市政府五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实施细则》(送审稿)。 

2013年4月

《实施细则》以深圳市市政府令第249号的形式签发,于6月1日实施。

(整理/周琳娜 蓝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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