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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设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的电子平台

栏目: 特别推荐 时间:2014-02-21 19:46:18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厅长专访

 

安徽:建设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的电子平台

——访安徽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浩

 

■ 本报记者 戎素梅 吴敏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建设,必须满足财政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交易监管的双重需求。”安徽省近日召开的全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应用系统推广建设工作视频会议明确发出这一信号。

近年来,安徽省紧紧围绕“资金管理和采购监管”两大职责主线,形成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核心理论——财政性资金运行全生命周期和政府采购运行全生命周期,全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据悉,今年年底,该省16个地市、79个县(区)将力争实现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全面贯通。那么,这套系统如何实现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它在强化采购监管上又有什么特点?《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就此对安徽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浩进行了专访。

管理财政资金的重要环节

“我们都知道,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资金支出,包括预算编制、支出审批、资金支付、资产管理等。而政府采购的使命,便是负责公共部门购买性支出使用,它与其他财政管理手段相互配合,共同解决‘用好钱’的大问题。”刘浩开门见山地说道。

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改革中的三大核心内容,而信息化是财政改革重要的依托手段。目前,在安徽省“金财工程”财政平台一体化系统建设中,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已基本完成,但上接部门预算、下连国库支付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却相对滞后。

“只有当‘财政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这一完整的信息化系统建成以后,财政部门才能更好地对财政资金实行监管,这就是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刘浩说,建成后的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将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在财政资金的使用上,该系统可前接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后连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资产管理系统,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在采购流程上,可保证从采购指标分配、计划申报、任务下达、采购执行、资金支付到资金结余的全流程管理;在监督管理上,可保证预算下达、过程执行和合同履约等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这一完整的财政信息化系统建成后,能够真正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还可以促进预算执行、提高财政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因此,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建设是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

监管政府采购的重要手段

“在满足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安全的同时,还必须实现政府采购交易的全流程监管。”刘浩用“财政支付职能和政府采购交易职能的同步”概括了该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独特之处。那么,这种同步交易职能是如何实现的呢?

“支付职能要在内网上实现,交易职能要在外网上实现,信息共享要在内外互交上实现,监督管理要在循环节点上实现。”刘浩言简意赅地说道。

内网即财政一体化系统,主要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业务;外网即电子化管理交易平台,主要负责政府采购的执行交易管理业务。而循环节点的监督管理,仍以符合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两大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要求为基础。政府采购的整个流程不可分割,每一环节都以前一环节为基础,后一环节又验证了前一环节的科学与否。通过内网,财政部门可以看到每一采购项目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资产管理等状态,形成了一个闭合监督管理之“圆”,实现了对资金的循环监管;通过外网,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均可根据自身的访问权限,随时随地跟进项目情况和结果,形成交易执行监督之“圆”,实现了对交易的循环监管。这便构成了内外网全生命的周期合力,实现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采购执行、资金支付、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全程监督的闭合循环之“圆”,从技术手段上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安全,从源头和过程上最大限度地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明确财政部门的主体地位

采访中,记者还获悉,受制于安徽省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机制,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全省推广,不仅涉及财政部门,还涉及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操作模式存在差异,推广工作曾遇到过一些阻力和困难。对此,安徽省是如何解决的呢?

在系统建设方面,刘浩强调,一定要明确财政部门是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的主体。整个系统功能既要满足财政资金管理,又要满足采购业务交易监管,要确保实现门户网站与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的公告接口对接,实现公告信息自动发送到省政府采购网上的功能,实现政府采购资金申报、计划下达,资金支付、支付交易活动全流程电子化,确保与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全省政府采购资源共建共享的要求。

在监管方面,刘浩表示:“结合实际情况,我省提出了两种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监管模式。一是财政部门直接监管,即由财政部门对资金支付和集采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直接监管;二是财政部门主体监管与其他部门协同监管。”据记者了解,第二种模式需在直接监管的基础上,增加其他部门协同监管的平台,其中财政部门侧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上实施主体监管,其他部门则侧重在采购业务的过程规范性等方面协同监管。实践证明,这两种监管模式能够较好地解决使用财政性资金监管脱节、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信息资源共享等问题。

此外,刘浩表示,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作为、主动汇报,加强与招投标机构的协调,全力推进电子化采购系统的建设推广工作。据介绍,经过财政部门与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努力沟通协调,电子化采购系统的全省推广已取得阶段性成效。黄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财政预算为基础,建立起包容完善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便是成功探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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