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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采条例实施细则6月起施行

栏目: 特别推荐 时间:2014-02-21 19:46:05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深圳政采条例实施细则6月起施行

对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价格等作出相关立法规定,明确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公务采购卡等概念

 

本报讯 记者周黎洁 通讯员汪泳报道 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6月1日起施行。《细则》对提高采购效率、有效降低采购价格等作出相关立法规定,并明确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公务采购卡等概念。

《细则》重点围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授权《细则》规范和细化的相关立法内容,旨在明确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理顺政府采购执行程序、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采购满意度和促进政府采购廉洁规范。《细则》共9章89条,其中政府采购程序一章包含3节32条,分别为集中采购一般程序、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程序、预选采购程序。

对于大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价格,《细则》从多方面作出相关立法规定。一是对政府采购的工作时限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严格的限定与要求,如首次明确了非公开招标项目申请的审批时限。二是进一步简化采购程序,如取消预公告制度、细化预选采购操作程序。三是细化自行采购规定,如给予采购人一定自主采购空间,但要求公告自行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等。

《细则》对《条例》提出的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是以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为载体,为市、区集中采购提供采购计划承接、采购项目分派、采购申报、采购组织实施、采购监管等全过程的操作平台,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受财政部门委托建立和管理,包括建立和维护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场所等。

对于《条例》实施后受到外界关注的评定分离原则,《细则》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并针对评定分离的特殊性,增加了定性评审法等评审方法。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按照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最低价法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此外,《细则》规定,在政府会议及公务住宿接待定点采购、政府公务车定点加油、维修及保险业务、商场供货项目(含小额零星采购)等领域优先推广公务采购卡结算。在政府采购重点项目中引入项目预审机制,由主管部门邀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预选规模、实际需求进行核算和评审,合理科学地确定重点项目预算金额。《细则》指出,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并提出了采购专责人员的概念,明确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方向。政府采购参加人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

据了解,目前,深圳市财政委正在就《细则》内容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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