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恰当使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实践中,有些工作人员忽略了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存在的差异,认为综合评分法可以替代性价比法
如何恰当使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 杨树宁 张一化 王洪晔 刘殿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是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合理的评价体系,应在具体工作中得到充分应用。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不采用性价比法进行评标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做法,不仅没有充分发挥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还容易造成两种采购风险的后果,一是以低价格购买设备,造成设备全生命成本周期增高的风险;二是设备的性价比不是最高的,出现公共资金浪费的风险。对这种现象如果不加以深入剖析,很难帮助我们正确的使用评标方法,也不可能最大程度地规避采购风险。究其原因,有些工作人员忽略了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存在的差异,认为综合评分法可以替代性价比法。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能够恰当使用性价比法,将会取得更好的采购效果,因为性价比法也具有自己独特的规避采购风险的功能。
为什么要规定3种评标方法
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3种评标方法,必须建立并承认以下的假定采购事实:
采购对象分为定制产品和定型产品两类。第一,假定采购的定制产品在评标阶段几乎没有不确定因素。第二,假定采购的定制产品在评标阶段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因素。第三,采购的商品是定型产品,在评标阶段允许忽略不确定因素。
基于以上事实,客观上要求评标方法不能是单一的,应该是多样的,具有一定的适应性,以满足不同采购事实的需要。
笔者认为,最低评标价法是针对上述第一个采购事实设计的,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无不确定因素,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综合评分法是针对上述第二个采购事实设计的,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有不确定因素。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性价比法是针对上述第三个采购事实设计的,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3种评标方法之间的关系不是互相排斥的,也不是彼此分离或价值取向不同的,而是交叠在一起有相互覆盖的部分。它们构成评价体系的各个侧面,而不是评价体系的各个部分。因此只有合理地运用相应评标方法,才能充分发挥评价体系的应有作用。也就是说,当技术需求一定时,我们要根据需求因素的确定程度,选择最适合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异同
笔者的理解是,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是建立在近似相同的价值结构中的两种不同的评标方法。两者的联系是除价格以外的评分因素是相同的;区别是前者的价格列为评分因素,即占分值,而后者的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即不占分值。综合评分法侧重于对投标人和将要形成的产品的整体优选,适用于对综合因素要求比较高的并通过后续的流程化管理形成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性价比法是侧重于对商品(设备)的整体性能的评价,既定型产品的评价比对,适用于对货物本身性能要求比较高的采购项目,无须通过后续的流程化管理形成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例如,在采购具体设备时,就综合评分法而言,采购人最希望接受的评标结果是除价格以外的评分因素得分最高和价格得分最高所构成的最高综合分;最不愿意接受的评标结果是除价格以外的评分因素得分最低和价格得分最高所构成的最高综合分。就性价比法而言,价格是不列为评分因素的,在评标过程中只考虑除价格以外的评分因素,然后根据性价比值的高低确认评标结果,克服了综合评分法中因价格因素相互关联对评标结果的影响。
如何选择评标方法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还需要对第二种采购事实进行更深一步的考虑,即以怎样的后续流程化管理强度或程度作为选择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的条件。这需要根据项目需求做进一步的分析。
笔者认为,如果采购事实是以设备为主,不确定因素很少,后续流程化管理为辅的项目尽可能使用性价比法,反之尽可能使用综合评分法,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的项目人在制定招标文件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特点就评标方法的选择和采购人进行有效的沟通,通过这样的服务方式,政府采购的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率更能得到大幅度地提高。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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