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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提供节能清单入围产品型号

栏目: 电器 时间:2014-02-21 19:45:40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准确提供节能清单入围产品型号

 

马正红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

■ 马正红

投标企业在编制投标文件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研读招标文件,特别注意研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条款。在笔者负责采购的一些空调项目中,部分投标单位由于不注意细节,从而导致无效投标而被淘汰。

目前,空调产品实行节能清单强制采购,因此投标设备是否属于节能清单目录中的产品属于符合性检查内容,在评审时为一票否决制。根据规定,空调招标文件对节能政策必须作为实质性相应条款(“★”号指标)。为提醒投标人注意,一般会在招标文件中有以下的要求:投标人所投的空调必须是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执行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的产品,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该产品所在页的复印件(用颜色笔标识认证型号),不按要求提供以上资料的视为无效投标。

笔者在采购工作中发现,在节能清单方面常犯的错误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投标设备的型号规格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的型号规格没有一一对应。有些可能是笔误,有些是投标设备的型号规格根本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但投标单位有侥幸的心理,提供比较相似的型号规格的清单来冒充。

二是为满足节能清单强制采购要求,有些投标单位采用节能清单目录中的几个设备组合进行投标,但投标文件中没有对此进行说明,评委评审时会发现报价明细表和采购需求完全不一致,有时候也会无法判断到底是如何组合的。

三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调整,目前公布执行的已经是第十三期节能清单。有些投标人对节能清单存在误区,错误地提供正在公示或虽公示结束但尚未颁布执行的节能清单目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公示期间,或虽然已经公示结束但未颁布执行的清单并没有生效,因此提供公示期间或已经公示结束但未颁布执行的节能清单资料不符合招标要求,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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