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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岂能抓阄定标

栏目: 以案说法 时间:2014-02-21 19:45:25 发布:测试 分享到:

询价采购岂能抓阄定标

 

■ 曹飞洋

案例回放■■■

2012年11月16日,某代理机构受该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就房屋建筑工程以询价方式采购。开标时,共有3家投标供应商参与了投标,并递交了投标文件,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代理机构在举行开标仪式过程中,先组织投标人、采购单位代表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性进行了检查,然后就评审工作纪律、评审办法、投标人报价以及项目采购预算(已在询价采购文件中标注)等进行了公开宣读。结果发现,3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与采购单位的项目预算一致,同为95.88万元。

接下来,询价小组按规定对3家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性、符合性条件进行了检查,均符合询价采购文件要求。之后,招标代理机构鉴于3家投标人报价一致,无法以最低价确定成交供应商,遂提议以抓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对此没有表示反对,最终其中的一家供应商被抽取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案例分析■■■

其一,招标代理机构越俎代庖干涉评委评审不可取。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的主要职能职责是依法依规做好评审现场的组织服务工作,为评审专家创造良好的评审环境,营造客观、公正、良好的评审秩序,确保整个评审过程的顺利有效进行。

本案中,招标代理机构对事实认定不清,业务不熟,武断认为3家投标供应商报价一致,无法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遂越俎代庖,建议询价小组以抓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随意扰乱询价小组的正常评审思维,干涉询价小组独立自主开展评审活动,属典型的越权不当行为。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此作出批评教育及警告处理。

其二,采取抓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于法不符。

本案中,询价小组采取抓阄定标有3个不妥:

第一,《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3家供应商报价一致,无法以价格高低定胜负,但报价最低成交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质量和服务相等,本案中,3家投标供应商均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一致,但质量和服务未必相等,按照“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服务”的评审原则,对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质量和服务进行比较,很容易作出排序,而依此定下来的成交供应商也较公平、公正、合理。

第二,根据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不得细化或修改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本案中,定标原则已然在询价采购文件中予以规定,评审开始后,询价小组是无权更改的。而且,无论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还是其他任何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均没有关于抓阄评审定标法的规定和说法。

第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本案中,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抓阄的想法后,询价采购小组受其影响,未能独立自主地以科学的态度、理性的思维、正确的方式进行评审,评选出真正正确的成交供应商,而是采取不作为的方式,默认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操作方式,这是典型的不负责任的表现,是极不妥当的。当然,这或许与询价小组成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实际操作经验不足有关,但即便如此,也应采取更为稳慎的措施和做法。

其三,本案围标、串标可能性极大。

本案中,3家投标人并非初次参加政府询价采购活动,因此,对询价采购的评审原则应该不是很陌生。但为何还出现这种投标报价一致且同为采购预算的现象呢?

后经了解,3家供应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在参加建设部门组织的工程类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大多以“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即先由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一个合理价格,该合理定价即为开标及最终中标价格,然后各投标人通过摇球或抓阄方式进行定标,这种方式在个别省市有推广,但在政府采购领域还不多见)评审定标,所以,误以为本次又是采取这一方式定标。但是,一家投标供应商没有看清询价采购文件尚有可能,3家都看错了就有点不那么切合实际了。因此,从报价情况来看,本案存在围标串标的可能性极大。

(作者单位:湖南省资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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