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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 代理机构首当其冲

栏目: 特别推荐 时间:2014-02-21 19:45:23 发布:测试 分享到:

被投诉 代理机构首当其冲

 

■ 本报记者 张静远

在政府采购投诉(举报)中,成为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往往首当其中。

近日,记者对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以下简称“财政部公告栏”)中的信息进行统计后发现,2012年财政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共23起,其中采购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举报)人的有10起,占到50%以上。

为什么代理机构会成为投诉举报的主要对象?他们因为什么而遭遇投诉举报呢?

代理机构成投诉主要对象

记者统计发现,在10起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举报)人的案件中,社会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各占5起。在5起社会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举报)人的案件中,有3起被驳回,另外2起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从2010年至今财政部公告栏发布的所有信息显示,社会代理机构为当事人的有效投诉(举报)案共8起,其中1起为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被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被通报批评。

2012年,《中国政府采购报》曝光台栏目共发布70条信息,其中有1条内容为对社会代理机构的处罚。从2002年至今的全部147条曝光记录中,有7条是关于代理机构的处罚。

根据处罚内容来看,记者发现,社会代理机构被投诉(举报)的原因大致有3种:一是招标文件不严谨,二是违规操作,三是投诉(举报)人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结果不满意。其中违规操作占多数。

代理机构应坚持法律底线

对于上述统计结果,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与社会代理机构是市场化管理有关。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德表示:“社会代理机构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监管部门只能依法管理,而不应当像管理下属单位那样对其提出各种要求。”

而北京某代理机构老总王先生则认为,这个统计结果比他想像中的要好。

对于代理机构常常与采购人一起被投诉(举报)的现象,有代理机构表示委屈不少。“其实有时候我们也很无奈,招标文件里的条件都是采购人提出来的。”一家社会代理机构负责人向记者抱怨道。这家公司不久前因招标文件出现明显参数错误而被当地监管部门处罚。

那么代理机构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呢?记者发现,有一些地方政策其实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双方的责权做出了说明。例如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合同模板中写明,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向采购人单位普及法律要求,如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建议,而采购人未采纳,则责任在采购人方。

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提醒道,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双方的权责,一定要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行明确。

代理机构心中要有一杆自我评价的秤

王先生表示,行政处罚对代理机构而言,杀伤力极强。

“代理机构一旦被罚,可能整个地区内的采购人都不会再选用这家代理机构了。在有的地方,一定时期内,采购人选择被罚过的代理机构时,还需要向监管部门提交充分的理由。如果被停业整改,更是致命。”王先生说。

北京市某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不少供应商明知道问题出在采购人一方,但是不敢得罪采购人,就拿代理机构“开刀”,这种情况也不少。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政府采购分公司经理周忠寿表示,质疑投诉是供应商的权利,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编制和采购组织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尽可能做到滴水不漏,这样才能有效防范质疑投诉中的风险。

荆贵锁则就“质疑答复不满意”这一原因入手,分析道:“这一环节的根源在于代理机构处理供应商质疑时出问题了。如果在这一环节跟供应商进行有效沟通,就可以减少风险。代理机构应在接到供应商的投诉时认真处理案件,与投诉方、监管方和评标专家保持畅通交流;在做出质疑答复结果后,要向相关当事人耐心解释如此处理的原因。但凡来投诉的供应商,谁都是有点儿委屈的。代理机构如能妥善处理供应商的委屈,也能避免自己被投诉举报。”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部副部长秦志龙表示,有投诉不一定有问题,没有投诉不一定就没有问题。“如果代理机构完全依法行事,就应该有不怕被投诉(举报)的底气。而项目没有被投诉也不能说明就没有问题,代理机构负责人心中应该有一杆自我评价的秤。”秦志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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