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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对象不具备代表性

栏目: 热点专题 时间:2014-02-21 19:45:07 发布:测试 分享到:

调研对象不具备代表性

 

上海金融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章辉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5种方式。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5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可见,协议供货属于公开招标方式。《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调研报告》中的样本来自4省份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商品及其价格,也就是说样本仅针对政府采购方式中的某一类特别方式,显然不具有代表性。

其次,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产品采购产品价高的现象,不仅如此,还有诸如超预算采购、采购周期长、采购程序繁琐、采购中地方(行业)保护、售后服务差、串谋与勾结等现象。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但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否定已被国外200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而恰恰说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且相关的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如部门预算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都要相应及时跟上,才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效用。

最后,政府采购不同于私人采购。私人采购可以依据单一的价格取向,但政府采购来自于财政资金,其功能是一个涵盖多维目标的功能体系,这些功能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的不同层面甚至同一层面内部都有不同表现形式。因此,政府采购也通常成为财政政策实施的有效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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