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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地区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栏目: 八方要闻 时间:2014-02-21 19:45:03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半数地区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对15个省(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落实情况的调查

 

■ 本报记者 张静远 戎素梅

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加分优惠、融资担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各项扶持政策是否落地?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就《办法》出台1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主要涉及全国15个省(市)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调查结果显示,浙江、天津、上海、辽宁、江苏、深圳、安徽、长春8个省(市)较好地落实了《办法》中的规定,占调研总数的53%。

加分“先行”,预留最难

2011年12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出台了《办法》。该《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提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需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同时明确了降低门槛、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扶持措施。《办法》还指出,将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合同管理、报告和公开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保证该项政策落实。

根据此次调查回收的问卷,共7家单位回答了“中小企业被授予的合同金额在采购总额中占比”这一问题,占受调地区的40%。对于“《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否明确”这一问题,受访地区全部作答,一半地区持否定意见,他们给出的理由主要是,“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权威部门认定”,以及“供应商以代理商居多,是否属中小企业难以认定”。

具体到《办法》提出的各项优惠措施,执行情况较好的是评标加分和价格扣除制度,已落实这一政策的地区占调研总数的80%;其次是融资担保政策,能够贯彻落实的地区占一半以上;最难落地的要数采购单位的资金预留,仅辽宁、上海、天津3地落实较好,占受访地区的20%。

其实,《办法》一出台,就得到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采机构的积极响应,部分地区已着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如,安徽省在转发《办法》时,要求将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列入全省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计划;浙江省则结合省情提出具体落实意见,明确划分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准类型;《办法》出台前后,适逢《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期,因此,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内容也被写入深圳该项条例;在天津,除中小企业不能生产或其产品难以满足采购需求的汽车等大型货物之外,其他产品(如办公家具等)都应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这一扶持“标准”已成为该市采购人培训的重要内容。 

此外,记者调查发现,上海、宁夏、江苏等省市早在《办法》出台前便制定了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这为《办法》落地奠定了良好基础。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表示,《办法》在当地执行情况较好,采购单位预算份额预留、中小企业划定等均未遭遇特别阻力,取得实际性进展。

部分地区迎来突破性进展

调查结果显示,浙江、天津、辽宁、深圳、安徽、长春是贯彻执行《办法》各项规定最有力的地区。

数据说话,更有力度。以2012年采购规模为例,浙江省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占采购总额的70%以上;天津市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则为采购总额的68%以上;辽宁省中型企业采购产品占政府采购支出比重的19.5%,小型企业采购产品支出占41.2%,微型企业采购产品支出占6.9%;目前,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登记企业近5千家,其中70%以上均为中小企业企业,据不完全统计,中小企业在安徽省省签订合同的份数及中标金额达75%左右;吉林省长春市中小企业被授予的合同金额占采购总额的92%。

事实上,要确保这些扶持是实实在在和没有水分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浙江省在转发《办法》时明文规定,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预算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般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定向”向中小企业采购。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宋宝泉表示,该省政府采购一直致力于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加大对全省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如对自主创新企业和产品有明确加分,帮助企业及时了解采购需求、进而研发出切合市场需求的产品等。

辽宁省则得益于落实预留采购份额的硬性规定。据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采购处)处长孙中才介绍,2012年7月,辽宁省专门召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推介会,传达需将年度采购预算总额的30%预留给中小微型企业等规定,并要求各预算单位在年初采购单位上报预算时,必须将资金预留政策贯穿其中。

经过精心准备,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与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进行融资担保试点工作,并建立政府采购融资“直通车”机制,完成3笔业务,为全市中小企业融资400余万元。据调查,由于可操作性较强,政府采购融资担保工作已在多个受访省市开花结果。

政策发力,尚需时间过渡

任何政策的调整都需要适应的时间。受制于现实操作中的障碍和问题,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地也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调查显示,部分采购单位规模较小,全部预留资金财政压力过大;加之采购单位与中小企业买卖双方的信任关系有待建立, 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金预留政策的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龚云峰指出,资金预留政策不是政府采购一个部门就可以挑起来的,需要预算部门配合完成。

一些地区还承受着不实承诺带来的困扰。由于当下中小企业判定方式主要为企业提交承诺书,如有大中型企业提交不实承诺书并因此中标,就很可能遭受投诉,一旦质疑投诉成功就会造成废标,这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而言都将面临一定损失。

烟台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副主任许奎山告诉记者,正是出于对承诺制的不信任,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中小企业进行界定,但是所谓的“相关部门”应当是哪个部门却迟迟得不到确认,采购办只好将原本已纳入政府采购标准化管理体系中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移除,以保证标准化管理先行。

部门集中采购难以体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预算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接轨带来的统计口径不统一,导致信息统计环节与采购实际过程中中标供应商身份不符,是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的较普遍现象。

针对上述调查结果,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指出,政府采购政策不可能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所有问题,但是可以在政府采购交易中去除注册资金、人员数量等门槛,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不受歧视的公平竞争环境,并使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从中受惠。然而,竞争力不足的企业在政府采购中恐怕仍然难以拿到合同。因此,羌建新建议,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将视野投向更广阔的市场竞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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