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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滢:难辨真伪的公章印鉴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1:5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作为项目的组织者,集中采购机构即便不具备法律赋予的对各项资料真伪进行鉴定的权利,也应该考虑如何提高法制意识,坚持依法规范操作,认真细致地做好资料的审查工作。

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大和业务量的不断递增,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日益显现,比如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在法律法规面前,“剑走偏锋”的企业仍然存在,他们往往利用法律漏洞,甚至不惜弄虚作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如何有效防范和制止这些行为,是政府采购实践工作中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某高校学生公寓家具项目委托某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公开招标,经过专家认真评审,最终确定了两名中标候选人并按法律程序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指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原厂授权函上所盖的公章是假的,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该取消第一种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并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其一定的处罚。

为此,采购中心质询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到以下回复:原厂授权函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采购中心慎重起见走访了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以辨别授权函上公章印鉴的真伪,从而能合法有效地回复质疑。而权威部门的回复是:(1)要辨别公章印鉴的真伪,必须通过司法程序,也就是说,没有进入司法程序,采购中心是无权要求对任何企业的公章进行辨别的。(2)只有对公章本身进行鉴别,才能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材料。采购中心无法去原厂拿到公章,更不谈不上对原公章进行鉴别了。

在本案中,公章印鉴的真伪成为焦点问题,并决定着谁该得益谁该受罚。在短短的质疑处理期内,采购中心必须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是继续保持原采购结果还是推翻结果重新组织招标。因为无法取得法律上的证据支持,无论做出什么样的结论,采购中心都有被投诉或被有效质疑的风险。

尽管该案中公章印鉴的真伪不得而知,但由此不难联想到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些情形。由于受一些客观因素的制约,采购审查工作对伪造授权书、公司业绩、相关人员信息、数据等事项不能做到一一甄别,因此,一些不法供应商动尽心思,为谋取中标资格,用尽种种手段。一旦假相被识破,他们又想尽办法与原厂商勾结,或拉采购人下水,最终达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因此,如何有效制止这种行为,使采购工作真正成为阳光工程,是每位政府采购工作者都需要不断努力的方向。

结合在实际工作中的经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确保诚信采购。

一是立足本职工作,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作为项目的组织者,采购中心即便不具备法律赋予的对各项资料真伪进行鉴定的权利,也应该着实考虑如何提高法制意识,坚持依法规范操作。应该有意识地提高警惕,认真细致地做好资料的审查工作,要具体核对每份标书上的盖章或签字是否完全符合招标要求,应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已经提供,有无明显伪造合同、篡改合同金额的痕迹,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本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是坚持基本原则,确保结果公正实施。用户单位作为最终用户,对供应商和设备应是最有约束力的一道防线。在采购过程或履约期间出现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时,用户单位应有什么样的态度,是姑息迁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还是坚持原则、坚决拒绝和抵制此类行为?这就要求用户单位有正确的意识,明确自己的角色分工,该向采购中心反映情况的绝不含糊,该向采购监管部门投诉的坚决上报。若能坚守公正、有效实施采购结果的原则,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的态度,那些惯用事先骗人、事后弥补伎俩的企业行为也会大大减少。

三是提供合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把采购中心当作是自己的“娘家”,在参与投标过程中遇到委屈和不公待遇时,第一时间向采购中心反映情况,形成良性沟通渠道,提供有利证据证明自己诉求,更有利地协助采购中心对质疑问题进行分析处理。

四是寻求法律援助,提前启动司法程序。采购中心既然没有被法律赋予这样的权利,就应该寻求监管部门的帮助,在遇到同样的问题时请监管部门提前介入给予支持。这样既可以加强政府采购中心的底气,对潜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供应商起到威慑作用,又可以更好发挥监管部门的功能,真正形成有效的监管。

五是建立诚信平台,提高企业弄虚作假成本。近几年来,少数当事人利用采购信息的不对称和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公开挑衅甚至践踏诚信原则,给政府采购蒙上了难以抹去的阴影。为此,笔者建议,应构建统一的供应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联动制裁,加大企业违法成本。试想如果能建成全国性的政府采购联动制裁的网上“曝光台”,在全国范围内都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那还有谁敢弄虚作假。(作者单位: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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