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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村集体中小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

栏目: 调研 时间:2014-02-21 19:44:57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浅议村集体中小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
随着国家“三农”政策贯彻落实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大,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投入不断增加,农田水利、饮水工程、地质灾害等中小型建设项目日益俱增。人民群众对这些涉及切身利益的经济活动也日益关注。为加强对这些项目的投资管理,必须加强对农村中小型建设项目的监管。规范项目实施行为,严格工程招标行为。目前,很多地方都以乡镇财政所为依托,陆续成立了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建立了招投标制度。工程的招投标作为工程建设过程的重要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造价、质量和进度。为确保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及村集体资金得以有效运用,乡镇财政部门应当拓宽监管范围,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乡镇财政部门必须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同步监督。
一、村集体小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事前监管 
(一)招投标范围的监督检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在30万元以下(各地可根据不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建筑、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乡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因此,监管人员应当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具体规定,结合工程特点、技术专业化要求及项目管理水平,认真审核需进行招投标工程的范围,杜绝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从而规避招标行为的发生。招标项目的业主或责任单位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分解成多个小项目进行招标。同一业主同一时期的多个同类型项目的总金额或一个招标项目的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县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二)工程招标条件与方式的监督检查 
审查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查看项目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获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是是否有项目业主或责任单位,是否有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项目地点、内容、要求是否明确,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是否已获得乡镇政府的批准;查看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等准备工作是否完成。我国招标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监督检查人员应注意公开招标的工程公告、范围、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邀请招标;符合邀请招标范围的工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等。
(三)投标主体的监督检查 
投标主体包括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依法组成并有合伙协议的合伙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对投标人资格有要求的,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投标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施工质量,技术装备如何,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业绩和安全生产记录,企业信誉如何等。招标人认为需要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在开标后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共同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招标人不得在接受投标报名时以报名人不符合投标人资格为由,拒绝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报名。
(四)标底的监督检查 
标底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咨询机构代为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审定的招标工程预期价格。首先,要审查标底的计价内容、承包范围,审查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及其他有关条款;其次,审查标底是否考虑到招标工程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招标工程范围等特征因素,是否适应建筑材料采购渠道和市场价格的变化,是否与建设单位目标工期和质量要求相一致;再次,针对不同的编标方法,采取不同的方法作进一步地审查,采用工料单价法编制的标底价格;最后,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的标底价格,主要审查工程量清单单价组成分析、人料机价格、间接费、现场经费、预算包干费、利润、税金等。
二、招投标工作的事中监督检查 
(一)开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主要审查开标是否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是否有违反规定,存在暗箱操作现象,开标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是否按规定当场宣读,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是否加盖投标人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效,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是否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等。
(二)评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保证评委依法独立评标,不得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委应独立发表评标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评标过程应保密;评标过程应有文字资料记录。评标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审查评委抽取和组成是否合法,评委是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是否保密,评委是否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理由是否成立,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要求,评标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相一致,评委评审是否公平、公正,是否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等。
(三)定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定中标人的主体必须是招标人,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影响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必须在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发同中标通知书。定标审查主要审查定标的程序、方法是否合法,是否切实做到优价中标,是否存在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现象,是否存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
三、招投标工作的事后监督检查
(一)合同签订的监督
监督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有否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行为,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法、有效,承包人是否按照约定递交履约保证,有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二)合同履行的跟踪审查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检查,其中对变更和签证的审查是跟踪审查工作的重点。主要审查:变更和签证的理由是否充分,情况是否属实,计量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与合同有无冲突;对于变更金额较大的,重点跟踪到施工现场,详细了解现场情况,走访合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进行复核。同时,规范索赔程序和权限,建立项目索赔预警系统,对索赔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详细复核,在深入分析和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补偿原则,并使之规范化,标准化。
加强农村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审查工作,有助于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实施全程同步监督检查,形成系统的监督体制和机制,对规范农村中小型建设项目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杜绝资金的浪费、损失,保证建设资金合法使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更快更好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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