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代理机构实行“专岗专人”
无锡:代理机构实行“专岗专人”
本报讯 记者陈昂报道 今年,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首次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提出执业要求,代理机构应保持专职人员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备案后1年内不得擅自调整。
无锡市日前发布的《无锡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当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时,代理机构应按《暂行办法》规定在专职人员中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据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华静娴介绍,近年来,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先后出台办法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都侧重于对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延续和变更,对如何督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政府采购执业行为则较少提及,只是笼统地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到当地备案,接受属地监管。鉴于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制度,促进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执业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无锡市制定并出台了《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才能任职登记备案的专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条件主要包括:专职人员应具有法律、经济和技术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活动组织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能力等;项目负责人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方面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最近3年内承担过相应品目的政府采购项目等。
专职人员还需要完成业务专业培训课程和学时,考试合格者由无锡市级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培训证书上予以记录。无锡市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在每年四季度组织业务专业培训考试。业务专业培训考试范围包括国家、省、市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办法、政府采购实务等。
据了解,《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操作规程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也给出了明确的要求,代理机构应按照不相容职务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科学设置相关内部机构,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操作规程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的岗位设置、职责分工、流程管理、风险控制、监督和制约机制,并落实到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中。此外,代理机构应按照拟制、内审、审定的流程,制订并落实内部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明确采购文件编制中项目负责人、内审人和审定人职责。
对代理机构的考核以及对其不良行为的处理,《暂行办法》要求,由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实行记分考核,采取日常监管记分和专项检查记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记分分值按照代理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分为2分、3分、5分、10分、20分五档。比如,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指派非专职人员从事无锡市政府采购事宜的,一次记3分。
据了解,自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以来,无锡市辖区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数量快速增长,目前已达到16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已逐渐成为该市政府采购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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