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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应制定统一规范的执行程序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4:53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新十年 新思维

规范与效率

有人说,规范与效率是一道非此即彼的选择题。而对政府采购来说,两者缺一不可,更需协同作战。因此,如何在双轮驱动中实现“三公”是中国政府采购在下一个十年需要解决的大课题。

温红霞

各地相继出台了地方性规章制度,或按惯例执行,这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全国应制定统一规范的执行程序

 

河南省焦作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 温红霞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10周年了。10年来,通过各行各业的不懈努力,政府采购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为加强管理,规范秩序,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困惑和难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和规范:

一是制度建设方面。《政府采购法》宏观指导性强,涉及一些具体问题时不能找到适合的条款作为处理事项的依据,为此各地相继出台了符合自身实际的地方性规章制度,或按照惯例执行,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如:询问质疑处理办法、应采未采处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职责等。因此完善《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迫在眉睫。

二是操作执行方面。政府采购经过10年的探索,操作程序得到了逐步规范和发展,有些地方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如网上竞价和询价程序、网上淘宝、协议约谈、工程招投标废标后采购方式的变更等。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章,除招标方式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外,其他方式均未明确,各地的创新是否规范合法有待商榷。因此,全国应制定统一规范的、操作具体的执行程序,真正使政府采购公开、公正、透明。

三是监督管理方面。反腐倡廉一直作为政府采购的目标,用制度管采、用制度管人的方式规范政府采购是杜绝腐败的手段。政府采购涉及面广且多,包括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制度政策制定、监督检查考核、从业人员培训、质疑投诉处理、电子化操作等,由于从事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人员少,尤其是市、县等基层监管部门人员配备只有2-3人,平时仅应付日常手续办理已经是力不从心,更无法监督管理到位,工作量大,风险性高。因此,业务监督、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应多措并举,尝试实行“监管办三分离”的监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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