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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取代理机构值得商榷

栏目: 代理风采 时间:2014-02-21 19:44:33 发布:测试 分享到:

随机抽取代理机构值得商榷

解决问题之道,不是平均主义思想指导下的随机抽取,而是法治社会环境下的有效监管和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

 

■ 吴正新

最近,有人建议出台政策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以避免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出现寻租行为。笔者认为,此建议的初衷是毋庸质疑的,但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的做法值得商榷。

一是随机抽取的合法性值得商榷。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笔者认为,法律赋予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自行选择权,其行使方式应当由采购人自行决定,而不应当限定采购人只能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那么,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是否属于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呢?好像不是,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可能结论会不同。采购人自行选择的代理机构,必然或者理论上应该是采购人最为满意的代理机构,但是随机抽取的代理机构则未必。要求随机抽取,就是以“上帝”的名义为采购人指定了他可能并不满意的代理机构。因此,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不论从权利的行使方式,还是从权利的行使结果来讲,都有违《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是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从事采购代理活动的前提。而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完全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选择代理机构方面,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就是采购人有权委托只要而且只有自己认为最为合适的代理机构,而不是委托从天而降的、自己并不认可的代理机构。从这一角度来讲,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也是一种侵犯采购人意思自治权的行为。

二是随机抽取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而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核心区别是,两者配置社会资源的手段和方式不同,功能和作用不同,利弊也不同。政府应当尊重市场在配置社会资源中的作用,而不宜过度干预和控制。实践证明,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和控制,势必带来更大的问题。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实质上是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因为其奉行的是平均主义,无法体现市场优胜劣汰的基本规则,不利于代理机构在竞争中做大做强,也不利于代理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最终损害的是采购人的合法权益,牺牲的是采购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随机抽取的有效性值得商榷。选择代理机构环节是如何产生腐败行为的?其实就是代理机构为获取业务或者为顺利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拉拢采购人。问题是,随机抽取代理机构能否解决这一问题呢?试想,如果采购人企图在选择代理机构环节寻租,而随机抽取的代理机构又不是其满意的代理机构,那么必然会采取种种手段拒签代理合同,或阻挠采购活动的顺利实施。而代理机构为了消除这种阻挠,要么向监管部门反映,要么作出妥协。绝大部分代理机构出于种种考量,不会采取向监管部门反映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会选择妥协,即满足采购人的条件。因此,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无法有效解决选择代理机构环节腐败行为的产生。

四是随机抽取的操作性值得商榷。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一般需要通过网络或者一个相对中立的部门来操作,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失败的。曾经一个地方实行网络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结果有人去拉拢网络运维人员,还有一个地方实行第三方单位来组织实施随机抽取,最后第三方单位成为随机抽取的最大受益者,产生的问题比采购人自行选择更大、更严重。因此,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不具有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在当前,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无法有效防止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环节可能产生的腐败行为。只要有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行为的存在,就可能存在腐败行为,国内外的任何中介市场均是如此。而解决问题之道,不是平均主义思想指导下的随机抽取,而是法治社会环境下的有效监管和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

(作者单位: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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