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采促进残疾人就业
河北政采促进残疾人就业
本报讯 记者戎素梅报道 今后,河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将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近日,河北省政府下发新修改的《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进行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办法》还提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新内容。
据了解,《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于2009年8月下发,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修改的《办法》保持了原有体例,共6章40条,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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