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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招标

栏目: 汽车 时间:2014-02-21 10:51:4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日前,乐山市财政局公开招标2011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11年2月15日10点整。
本次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将不接受。本次公务用车购置含轿车、越野车、客车、皮卡车、各类专用汽车。
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时,除明确要求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外,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在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本次供应商要求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厂家或厂家授权的汽车经销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经营场所位于乐山市城区,经营(工作区)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工作人员(工作合同在1年以上)不少于2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附专业证书。
据了解,本次项目中,投标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视为一家,如果有多家供应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投标的,应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者为该品牌及型号产品的惟一有效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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