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要求公开招标
深圳: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要求公开招标
本报讯 记者朱颖 通讯员汪泳报道 深圳市将2013年货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至20万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至40万元,上述限额标准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一致,这意味着在深圳,凡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2013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主体方式限额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将2013年货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至20万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至40万元。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包含14项货物类项目、8项服务类项目以及1项工程类项目,此外,保密、应急采购项目以及经认定的重大采购项目,从2013年开始将由集采机构组织实施。未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未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新目录同时规定,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20万元,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40万元。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这意味着在深圳,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与上一期目录相比,集中采购目录里的品目,如救灾物资、防汛物资、医疗设备、器械以及警用设备等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调至20万元以上;在服务类项目中,取消交通设施维护服务、课题资讯类服务等品目,公务出国服务将在2013年整体打包交由出国经办代理机构代理;工程类品目范围被适度扩充,取消节能环保、园林绿化等品目,新增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其他预选采购项目品目。
此外,新目录规定,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将交由有相应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新目录将中央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中采购确定并指定供应商和价格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纳入市本级采购计划管理,并首次将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项目排除出采购计划管理。
今年3月修订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关于“10万元以上的物资、服务项目以及20万元以上的租赁、修缮和绿化项目应组织公开招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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