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能否用自有资金支付项目超预算部分
采购人能否用自有资金支付项目超预算部分
■ 本报记者 冯艺
问:我是某采购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最近我单位委托采购的某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在开标时,出现所有投标供应商(共3家)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的情况,但他们的投标产品都能够满足采购需求。请问如果我单位有自有资金能够支付超出预算的那部分资金,是否可以不废标?
答:首先,《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3款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因此,只要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必须严格执行废标。
其次,上述问题涉及对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准确理解。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的实行以及非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要求,法律条款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应该理解为是由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共同组成,而配套资金就包含了自有资金。实践中,各级预算单位逐步把中央财政资金及其与之配套的其他资金、自有资金等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做到应采尽采,有利于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统筹集约作用和规模效应。因此,采购人单位预算资金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财政资金,自有资金也属于采购预算管理的范畴,采购人仍不能自行使用支付。
另一方面,从预算编制严肃性的角度来看,财政部门要求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部门职能范围和有关标准,依法合理编制。预算一经人代会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按预算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科学合理安排相应支出,不得任意追加和变更。该采购人的想法可以理解,但如果每遇到投标报价均超预算的采购项目都可以用自有资金垫付,则有违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编制的初衷,损害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采购人应该认识到,“自有资金”绝不是“自由资金”,必须遵循政府采购和预算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建议采购人在重新组织招标工作前,认真分析该采购项目报价均超预算的原因,是预算编制不合理还是采购需求标准要求太高?亦或是没有广泛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供应商竞争不够充分?如果超预算报价是由于采购预算的编制不科学造成的,那么废标后盲目重新招标很可能会导致再次废标。当出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的情形时,如果经采购人和专家多方面的分析鉴定,一致认为是项目的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合理造成的,那么,采购人可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专家评委出具的认证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预算。在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追加预算后,再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此外,考虑到再次采购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尽量避免再次废标,在编写招标文件时要注意对采购产品质量、价格要求、废标条件等内容的清楚表述,便于投标人更好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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