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不是政府采购唯一选择
公开招标不是政府采购唯一选择
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政府采购的第一环节,也是很重要的环节,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效率、采购成本和采购效果。最近遇到的两件事促使笔者对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有了进一步思考。
第一件事是某考务工作委托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明知招标不会成功,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表示:因项目预算较大,坚持不同意采购人要求改变采购方式的申请,结果招标失败,不但影响采购效率,还浪费了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的人力、物力、财力。
第二件事是某政府采购专业媒体把某地政府采购部门将2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全部公开招标作为先进经验进行报道,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失偏颇,因为采购是有成本的,不是所有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都是最优选择,必须针对项目性质、特点、类型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并没有规定,因项目预算金额较大而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但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即可。
前些时间,笔者收到考务工作委托管理服务项目采购任务,经过对采购项目的分析和判断,认为该项目很难招标成功,原因主要有2个:
一是有能力、有条件组织考试规模达2万人次的单位很少。
二是有能力、有条件组织此类考试的单位基本上都是事业单位,他们一般不愿做额外的事情。
因为现在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做额外的事情对单位和个人非但没有好处而且还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个人分析,马上同采购人联系,说明我的观点,采购人表示非常同意我的观点,实际上,采购人已经对考务工作委托管理服务项目进行了前期调研,确认有能力、有条件且有兴趣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很少,估计很难招标成功。
为此,在前期已向财政提出了申请,要求改变采购方式,但财政部门表示该项目预算资金较大坚持不同意改变采购方式。
无奈之下,我们只能按照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结果在意料之中,因投标人数量不足,致使招标失败,这不仅浪费了项目启动时间,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按有关规定,招标失败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而审批周期一般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甚至2-3个月情况也时有发生。
自从有了政府采购,对政府采购周期长、效率低的指责声就没有停止过,像这样明知招标会失败,还要坚持招标,其采购周期怎么能不长、采购效率怎么会提高?
2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全部公开招标的做法是否是先进经验也值得探讨。
因为采购是有成本的,而且采购一个20万元项目与采购一个200万元、乃至2000万元的项目,如果采用同一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方式,他们的采购成本几乎是一样的,但采购成本占该项目预算的比例就差了10倍、百倍,从某种角度说,这就是浪费财政资金,浪费纳税人的钱。
如果说,公开招标是最优选择,政府采购法就不用规定多种采购方式供选择了。
笔者前几天负责采购的一个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就是对如何采用合适采购方式的好例子。
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预算84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报价截止时,共有4家供应商按时递交响应文件,初次报价分别为500000元、775000元、831600元和834000元。
通过谈判,该项目最终成交价288000元,比预算资金840000元节约552000元,节资率高达66%。
笔者相信,如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或许结果可能就不会这样。
笔者对采购方式选择的基本观点是:必须妥善处理效率与公平、效益与成本之间的关系,公开招标不应是政府采购的唯一方式,也一定不是最佳方式(或说是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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