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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甘肃集采目录稳中有调整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4-02-21 10:51:4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记者袁瑞娟通讯员李中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采购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这是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甘肃省2011年—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时中明确规定的。

这次出台的新《目录》到底有何变化?呈现出了哪些特点?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该负责人)。

稳定性和实用性是前提

记者将甘肃省新出台的《目录》与往年的《目录》进行对比时发现,新的《目录》遵循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基本保持延续性和连贯性的要求,强调了《目录》的基本稳定性和实用性。

“新《目录》是基本保持稳定,只是将采购目录的有效期由1年变为2年,只是调高了少部分品目的采购限额标准。”该负责人首先简单概括了新《目录》的变化与特点,坚持了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这为该省今后两年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定下了标准和基调。

该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2011年甘肃省开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目录》的稳定性可以让采购人对《目录》更加清楚,这样更有利于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计划性。”

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和便于采购人操作,在前几年政府采购实践的基础上,该省只是调高了部分货物类品目的限额标准。

严肃性和权威性并重

记者在新《目录》中发现,《目录》首次明确提出将《中国政府采购报》作为全省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的必须发布媒体。同时强调政府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适当调整限额标准等,但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将确定的限额、数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目录》明确提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包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这是在强调目录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上述一些变化,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

为积极引导和鼓励绿色消费,甘肃将节电、节油、资源综合利用等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成为该省推出的发展循环经济的5大配套优惠政策之一。同时,要求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落实有关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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