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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将启动预选采购机制

栏目: 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9:43:41 发布:测试 分享到:

石家庄将启动预选采购机制

 

本报讯 记者戎素梅 通讯员王力斌 贾牧霖报道 今后,河北省石家庄市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预选采购制度,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择优选取部分预选供应商,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时,从预选供应商库中按规定定价及成交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逐步取消协议供货采购方式。

记者从石家庄市财政局获悉,《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已正式印发。《办法》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同时指出,纳入预选采购适用范围的主要是采购次数频繁、单次采购金额不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类项目,如打印机、物业管理、修缮维修等;或项目情况复杂,难以事先确定数量、质量、价格的采购项目,如规划编制、评估评审、工程拆迁等。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会同相关单位确定具体项目范围及实施方案,并由市集采机构根据方案组织实施。

依据该《办法》,预选供应商将通过公开招标与公开征集择优产生,价格、质量、资质等因素为主要评判因素。在供应商库入选名额的确定上,价格评比为综合评分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办法》还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了3种入选方式:设定入选数量,按综合评分结果从高至低排序入选;设定综合评分的合格分数线,及格者入选;按比例入选。

石家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在组织实施预选采购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价格时,集采机构可采取直接选购、抽签选定、竞争报价等方法,但应以竞争报价法为主要方法,如遇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法的,需报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若采购单位对预选采购供应商最低报价仍不满意的,可在成交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再次竞价申请,同时推荐至少一家非预选范围内的供应商,以中标候选供应商最低报价为起点,进行再次报价,最低价者中标。

为规范供应商行为,市集采机构可依据预选采购项目类别、实际需要、预选供应商诚信记录等因素对其分级管理。同时,将建立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优秀供应商可直接入选下一轮预选供应商库,或予以综合评分的加分。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近年来,石家庄市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管理改革,采购规模逐年增加。然而,由于电子化采购尚未全面推行,实际工作中存在协议采购机制不完善、竞价不充分等问题。为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该市于2011年12月启动了预选采购方式的研制工作,并将在河北省省内首度正式推行。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市场行为,《办法》还明确了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约失信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将给予取消供应商预选资格、不予支付项目款项、冻结采购单位指标等处罚。预选供应商库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后将重新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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