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中的个体投诉权该如何维护
■ 本报记者 邢晓丹
如果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依法提起投诉,监管部门该不该受理?答案当然是“受理”。那么,如果只是组成联合体的部分企业提起投诉,监管部门该不该受理呢?答案有分歧。一些受访者认为,应该受理,因为依法投诉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应该尽可能地给予保护,而不是寻找借口进行剥夺;另一些受访者认为,不应该受理,因为既然是联合体投标就应该联合体投诉,联合体中的部分企业不能代表联合体,不能被视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某市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联合体投标是政府采购中相对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一个重点,这项政策功能的发挥现在越来越受到重视,与此同时,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也随之增加。”这位负责人认为,对联合体投标相关情况进行研究很有必要。
联合体投标必须联合投诉吗
“联合体质疑、投诉的问题一般会出在哪里?”上述负责人说,“主要是质疑和投诉的主体,必须是整个联合体还是可以是联合体中的一家或几家供应商。”也就是说,联合体投标后,在进行质疑和投诉时必须共进退吗?
对于这个问题,记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第24条是这样定义联合体的:2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则提到要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于对联合体的界定,也有关于供应商投诉相关办法立法目的的阐述,但是对于联合体里的供应商应该怎样进行质疑和投诉,却没有更详细的解释。那么,如果联合体参与投标之后要提出质疑投诉,必须是整个联合体共同提出吗?联合体内的一家或者几家供应商有资格提起质疑和投诉吗?
“牵头人”才有投诉权吗
据一位供应商的负责人介绍说,在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时候,会有一家企业作为“牵头人”。通常由“牵头人”购买采购文件,并作为代表出面处理投标等相关事宜。对此,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处长栗庆林表示,对于联合体投标之后的质疑和投诉问题,首先要看采购文件是怎样规定的。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的“游戏规则”,不管什么时候都要遵循这个原则不变。不过,栗庆林也表示,联合体应该有一个牵头的供应商,如果要提起质疑和投诉,应该通过牵头的供应商提出来。企业有没有质疑和投诉的资格,要看其是否购买了采购文件和参与了投标。只有购买了采购文件或参与了投标的企业才是该项目的供应商,才有资格享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因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是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判断是否“参加”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购买了采购文件或参与了投标。
“联合体投标一般是由一家牵头企业作为投标供应商。根据联合体协议,出面处理所有联合投标的事宜。”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曹银发介绍说,“联合体投标首先要有联合体协议,在协议中要明确组成联合体的各家企业的权责,也会明确牵头的企业。这就像股份公司一样,不能说有什么事情就所有的股东都出面说话,怎么都要有个发言代表。”而对于质疑和投诉事项,曹银发认为,有资格进行质疑和投诉的,应该是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联合体里面除了牵头的供应商之外,都不算是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所以除了牵头的那家企业可以提出质疑投诉之外,其他企业是不能提起质疑投诉的。
专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供应商的投诉权
联合体中的一家供应商不可以单独提出质疑投诉吗?对于这个问题,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魏承玉有不同的看法。他表示,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联合体里有一家供应商的利益确实受到了损害,是应该要受理投诉的。
“首先,从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看,说联合体中的一家供应商提起质疑和投诉这件事情合理抑或不合理,都能说得过去。所以我认为国家对此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解释。”魏承玉说,“但是我个人的观点是供应商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不管是不是在联合体中,都应该有权利提起质疑和投诉。”
“我认为联合体中的一家或几家供应商可以提起质疑和投诉。联合体只是在招标时出现的一种形式,是为了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而进行的组合。”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说,“这可以从法律规定和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2个方面去理解。”刘俊海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所称的联合体是指由2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但是《政府采购法》第6章中所有叙述主语都是“供应商”,而不是“投标人”。这就说明,“供应商”是质疑和投诉的主体,而不是“投标人”。而从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的角度来讲,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是为了整个政府采购事业。不应该以其只是联合体的一员为由不让其进行维权,应该充分调动供应商的积极性。
南开大学教授何红锋从《诉讼法》的角度阐述了他的观点。何红锋认为,当联合体中的一个供应商单独提起投诉时,应该被受理。因为他符合《诉讼法》对诉讼主体的要求。何红锋认为,诉讼是一些质疑和投诉案例最终的形式,所以判断企业是否有资格进行质疑和投诉时,不妨先看看其有没有资格进行诉讼。《诉讼法》规定,诉讼的主体有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3种。法人和自然人都比较好理解,但是其他组织包括什么呢?“其他组织最常见的、也是最被我们熟知的形式,就是各大银行在各地的分行。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不是独立法人,但是有营业执照,有稳定的特性和独立的财产。”何红锋说。由此可见,政府采购里出现的联合体,虽然是一个投标人,但是却纳入不到《诉讼法》要求的任何一种诉讼主体里来,不能以诉讼的主体出现,也就是说,因为联合体整体不符合诉讼主体的要求,因此将其作为投诉主体也会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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