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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发布7日后 还可以质疑中标结果吗

栏目: 代理风采 时间:2014-02-21 19:43:35 发布:测试 分享到:

中标公告发布7日后 还可以质疑中标结果吗

 

问:您好!我是一家采购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最近,我们代理的一个招标项目,在发布中标公告7日后遭到第二中标候选人的质疑、投诉。第二中标候选人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某项技术参数未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请求予以废标。最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支持了这一请求。请问,中标公告发布7日后还能就中标结果进行质疑、投诉吗?

 

答:首先,应准确判断招标项目的基本属性,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

单从读者来信件中提到的“中标公告”及“某项技术参数”一词,可以直观理解本案例可能属于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项目,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有关质疑投诉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分析。

当然,如果属于读者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法律术语混淆而表述不准确的话,还应进一步了解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作为招标从业人员,应清晰界定“中标公告”和“评标结果公示”的实质区别并准确使用。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项目结束后公示中标候选人而非发布中标公告,如果本案例确实为“公示”,则应属于非政府采购类货物招标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关异议和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

其次,应判断提出投诉的程序、时限以及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本信件中没有提到是否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书面质疑,如果没有依法提出质疑程序,财政部门不应受理该投诉并作出“废标”的处理决定。假设本案例中供应商已经依法提出质疑并对质疑处理结果不满或未得到答复的,那么供应商在中标公告发布7日后对评标结果提出投诉应该符合法定的投诉时限。应该注意,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是否可以提出投诉与7日或7个工作日没有直接的关联,只要供应商先依法提出质疑,在法定的质疑答复期7个工作日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即可。

至于本信件中提到投诉的内容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某项技术参数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其涉及的内容属于投标文件中未公告的内容,属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投诉事项处于保密阶段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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