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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采购的难点与对策

栏目: 联想杯征文 时间:2014-02-21 19:43:32 发布:测试 分享到:

联想杯·纪念《政府采购法》颁布10周年有奖征文15

 

县级政府采购的难点与对策

 

■ 董风华

由于种种原因,政府采购在县级的实行存在不少的难点。

首先是采购机构不健全。据笔者了解,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县级政府采购都未设立集采机构,究其原因是《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其中没有明确县级政府采购要设立集采机构,不少地方都已进行了机构改革,由于机构的不健全导致采管分离不彻底,最终影响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其次是年初采购预算难以编制。一方面,县级政府资金往往较为困难,大部分县都是保吃饭,很难在年初编制预算,而是在中途根据工作的需要临时性采购一些物品,导致采购预算难以编制,另一方面,有些部门对采购项目编制糊涂不清,导致在采购时难以执行,此外,还有不少预算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编报一些未必需要的采购项目或编列许多没有资金保证的项目,导致无法采购。

再其次是实际操作中缺乏制度保证。《政府采购法》、财政部18号令、19号令和20号令虽已实施,但还有不少问题没有明确,例如:在采购信息发布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是否需要公告;车辆维修、保险、加油等定点供应商怎样运作、管理等,这导致监管部门监管单薄,处罚无据。

最后是共享资源不足。目前很多县级政府没有自己的政府采购网站,很多供应商看不到信息,供应商资源不足,从而造成一些采购项目没有竞争力。此外,由于受人才、资源等许多因素的影响,县级政府采购评委专家库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形成,只有从所属市区专家库进行抽取,无形中造成采购成本的增加,这也导致了专家资源不足。

对于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中面临的这些问题,笔者建议:

首先希望尽快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县级设立政府集采机构有章可循,让县级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提升县级政府采购的效益,保证县级政府采购在法律的轨道上正常运行。

其次各地在年初编制采购预算上要严把审核关。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量体裁衣,绝不允许采购单位编制糊涂不清的采购项目,要根据采购资金的性质严格审核,审核其采购项目是否具体明确、审核其项目安排是否合理以及资金是否有保证等,绝不允许出现预算归预算,执行归执行的问题,要用奖励措施来激励和约束采购单位,从源头上节约财政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充分体现采购预算编制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

最后要充分发挥“省管县”的作用。在省管县框架下,县级政府采购要充分利用省级资源进行共享,一是要共享信息发布,各县能直接在省级政府采购网发布自己的信息,这样能有效扩大供应商的范围,给采购单位更多的选择机会,在良好的竞争下使政府采购真正能采购到物美价廉的物品;二是评委专家库进行资源共享,县级政府采购有时受项目的特殊性,找不到这样的评委,无形中给评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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