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电子混合投标,可行
纸质+电子混合投标,可行
秦志龙,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部副部长,高级工程师
近日看了《招标文件不能为纸质电子混合体》一文,感到颇为意外,觉得文章观点值得商榷。招标文件为什么就不能采用纸质电子混合体呢?更为费解的是:财政部门在接到供应商投诉时,就因该招标文件是纸质电子混合体而认定此次采购无效,判采购机构重新组织招标。其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笔者也来分析一下,为什么招标文件就不能采用纸质电子混合体?采用纸质电子混合体到底是利多还是弊多?
第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是: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条款说了招标文件不能采用纸质电子混合体吗?笔者认为:该条款的核心是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招标文件是纸质电子混合体而认定采购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招标文件采用纸质电子混合体是一件利大于弊的好事。首先,采用纸质电子混合体便于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尤其是一些图纸等材料提供电子版,更是为投标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其次,节约招标成本(同时也为投标人节约了投标成本),对一些较大的项目,尤其是图纸等资料比较多的项目,提供电子版,可以节约纸张、节约成本;最后,纸质电子混合体必须保持两者的一致,如果是纸质+电子,两者没有交集,自然不会产生不一致的可能性。
第三,在实践中,我们不少项目的招标文件也是采用纸质+电子方式进行的,而且现在对一些投标人数特别多的项目,对招标文件也是采用纸质+电子方式进行的。这是对招标、投标均有利的一个方式,为什么不采用呢?在信息技术发展到今天这个程度,为什么在招标、投标时不能享用呢?
第四,笔者坚持认为,政府采购是有成本的(就像所有行政是有成本的一个道理),只要过程符合法律精神、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即可,监管部门不能随意找一些差错(更何况本案例并没有差错)就否定采购结果,让采购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招标文件采用纸质电子混合体是完全可行的,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而且也是应该推荐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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