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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清理整顿互联网“特供”产品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9:43:22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前发布的通知要求

集中清理整顿互联网“特供”“专供”产品

 

本报讯  记者戎素梅报道  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的不良行为将得到进一步清理整顿。

日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集中清理整顿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对于利用互联网滥用、冒用党政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的行为,将通过网络信息排查,已签订的授权、合作、销售协议立即中止;尚未使用的带有特定标识的产品,限期退换货、改变标识;正在使用的,应遮挡、覆盖标识。

据了解,早在2011年9月,工商总局、工信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开展了清理整顿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专项行动,实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然而,据相关媒体报道,目前仍有假冒党政机关名义销售“特供”“专供”商品行为。在此基础上,本次清理整顿行动向利用网络销售滥用涉及党政机关“特供”“专供”等商品的虚拟市场迈进,分为清理自查、限期整改、形成统计报告、国管局及多个部门联合检查等四阶段推进。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涉及使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名称、简称及与部门密切联系的特定地点、标志性建筑物名称或党和国家重大会议、活动名称的“特供”“专供”等类似标识的行为,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以上特定标识的,同样纳入整顿范围。

依据《通知》,清理整顿的具体内容包括授权、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其生产、销售产品的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特定标识的;自行定制产品的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特定标识的;销售带有特定标识的产品的及其他涉及特定标识的行为。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将通过各部门的网络信息排查,形成统计报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因虚报、瞒报、漏报清理检查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则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针对《通知》的下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表示,这对规范市场行为、提倡公平竞争、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采购应尽量避免采购‘特供’‘专供’产品,尽可能减少采购人的特殊需求,争取市场化、平民化、标准化,力求体现政府采购的立法宗旨。”他同时提议,为确保《通知》顺利执行,可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研究配套的处罚措施,追究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违规责任,维护政府形象,促进有序竞争。

清理整顿工作将于10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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