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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公平性条款 杜绝恶性竞标

栏目: 专题区 时间:2014-02-21 11:19:1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记者孙善臣 陈昂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工商联执委倪乐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应增补公平性条款。就此,倪乐已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增补公平性条款的提议》。

 

“自《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40多个配套规章和规范性制度,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采购规模得到快速增长。”倪乐向记者表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成效是极其显著的,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过去的工作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包括一些投标企业恶性竞争,企业可留存利润过低从而导致再生产能力快速下降,由此引发低水平发展意识和态势,还包括利用行业地位优势恶意挤压生产链末端企业的利润等问题。

 

倪乐分析,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恶性竞争依然存在。在以往的招投标活动中,特别是重大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不断出现企业之间恶性竞争的情况,部分招标项目零利润、甚至以低于行业成本价中标的情况。二是利用资本经营所得利润挤压资产经营企业,实现市场垄断。为数不少的企业利用自身非经营优势,刻意挤压中小企业并从中实现行业垄断。由于评标标准中并不出现相应规范条款,故而形成同一平台的不平等竞争结果,无形中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也助长了行业垄断的出现。三是财政性资金采购与经营机构采购处于同一平台。非财政性资金支付项目,其招标主体本身就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属于经营性质的经营机构或经营性企业,也正在利用政府采购平台,压缩产业末端企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利润空间,导致产业中下游企业空间变窄,生存困难,在这方面以垄断行业表现突出。

 

由此,倪乐表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还有一定差距,尚未达到预期的制度设计目标,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此,他向大会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增补成本计算评判条款,采用可计算、可对比的方式规范最低成本核算,真正查核低于成本竞争的行为,避免恶性竞争情况的出现。二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增补规范非经营性收益开展经营项目数据的条款,以营造公平的投标人报价平台。三是将政府采购与经营主体采购严格区别开来。非财政资金支付的采购项目不宜利用政府采购项目的政策,以区别民生招标与经营招标主体上的不同,避免打压中小企业的情况继续恶化。

 

最后,倪乐还向记者表示,招投标的过程,就是产业利润分配的过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在较高程度上决定了产业利润的再流动方向。如何促使招投标过程更公开、公平、公正,如何促使企业健康生存与发展,如何推动民族工业能够走上高水平发展道路等一系列问题,亟待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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