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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政采“丑闻” 集采机构该如何?

栏目: IT 时间:2014-02-21 10:51:4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秦志龙

 

最近媒体对政府采购几个事件的报道,将政府采购部门推向了风口浪尖。

辽宁省抚顺财政局采购移动设备,其中U盘一项指定为苹果iPodTouch 432G),该款产品报价为2398元,主要功能是视听、游戏等娱乐功能。黑龙江公安厅采购价值超4万元笔记本,仅其搭配采购的罗技M959无线鼠标,市场价就超过了千元,而且至今未在中国上市。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采购iPhone4 用作警务通视频指挥调度工作,包括视频监控终端、无线上网卡2类,其中视频监控终端的采购产品为苹果iPhone 4(32G),采购数量为21台。

作为政府采购操作主体的集采机构该如何面对?是听之任之,毫无作为?笔者以为,如果能将以下几点落实到位,政府采购的负面新闻将会大大减少。

第一,作为政府采购的专业机构,站在市场前沿,理应对产品功能、性能、价格相当熟悉,财政在审批采购人预算时,如能及时听取采购机构意见,则能将许多不合理需求扼杀在萌芽中。也就不会发生花几千元买U盘、花几万元买电脑的新闻了。

第二,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许多产品在审批预算时并不能发现并加以制止。如能赋予集采机构对采购人的不合理需求有否决权,在具体采购时,就可以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同时也为财政把好关,为纳税人把好关。

第三,在发布采购信息时,应将不能指定品牌、型号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加以落实。虽然许多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都有规定,但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协定》第10条(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方面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技术规格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不得以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目的,也不得产生这种效果,对拟采购的货物和服务规定技术规格时,应该从性能和功能要求方面而不是从设计或描述性特征上规定技术规格,不应该根据某个商标、专利、版权、设计、特定来源、生产商或供应商规定技术规格,除非没有其他准确的方法来规定采购条件等。如果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此类“丑闻”将不会发生。

第四,集采机构工作人员应主动加强学习和交流,了解所采购产品的性能、档次、价格等市场情况。如要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构成和主要指标。对主流产品的市场情况要跟踪了解,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在正式招标之前,把需求书放在网上,接受供应商“挑刺”。邀请专家进行需求论证,确认所采购产品为必须和必要。尽可能将不合理需求或过度“奢侈”产品的采购扼杀在摇篮中,避免上述事件的发生。

第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专业机构,理应真正做到专业.。因为无论是经销商唯利是图还是采购人业务不熟,都可以找出种种推诿和解释的理由,把自己洗刷得清白如纸。但集采机构不一样,可以解释,但无法解脱。因为作为专业机构,理应熟悉业务,找出漏洞,执行制度程序,为采购人把关。所以,即使面对种种很难推脱的说请,还是要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政府采购如何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十分重要。政府采购应该倡导节约精神,综合考虑售价、服务、技术、性价比等因素,依照法定程序选择供货方和合适的商品。集采机构应该有所作为,甚至大有作为。(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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