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验收:采购人该较真时要较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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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采购 时间:2014-02-21 10:59:08 发布: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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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采购人该较真时要较真儿
■ 本报记者 冯艺
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活动过程是从编制采购计划、公布招标文件、组织采购到最终验收、履约,每个环节的完成情况都会影响政府采购的效果。其中,履约验收环节作为实施采购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关口”,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但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却是一个被公认为最薄弱、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重采购、轻验收”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什么这样一个本应被高度重视的环节却遭遇忽视呢?
谁来“主刀”存争议
明确验收责任主体是做好验收工作的首要前提。《政府采购法》第41条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但在实际采购中,采购各方对验收工作由谁“主刀”观点不一,而这也侧面反映了验收环节权责不明、重视不够的问题。
采访中,绝大多数社会代理机构认为,与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就已经结束,后续的合同履约、验收主体应该是采购人,除非采购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有特殊要求,他们才会参与,但这种情况很少见。此外,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不足等因素,也限制了其不能做到每个项目验收工作的全程参与和管理。
同时,部分受访采购人认为,验收工作是自身职责,因为采购项目情况各不相同,没有必要每个项目都由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验收。“一方面对代理机构参与验收工作的委托,是一项增值服务,会有相应额外费用的支出,另一方面代理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验收工作委托后采购人还要考虑能不能做好的问题。”某中央单位采购人表示,他们就曾遇到同样是甲级资质的2家代理机构,但自身业务能力以及整个团队协调合作能力等却有很大差异的情况,其中一个甚至都没有参与过验收工作,把验收工作交给这样的代理机构,采购人显然不放心。也有一部分采购人表示,前期采购工作都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验收工作也应委托其一起完成。
某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忽略验收环节面临着之前采购过程中付出的努力可能功亏一篑的风险,该负责人认为,验收工作还应由采购人主要承担,毕竟采购产品最终是采购人自己使用,验收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采购人的工作,而且采购人对验收的产品信息更加了解。
采购人的责任心很重要
“相较之前的采购过程,在验收环节出现采购人质疑投诉供应商的案件十分少见。”一位多年从事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律师告诉记者。不过这位律师表示,“少见”的质疑投诉并不能说明验收工作没有问题和矛盾, 而主要原因是采购人验收存在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和问题,不愿意较真儿。
“其实,也不是我们不想把验收工作做好,有些情况我们也是从工作出发,希望项目、货物尽快投入使用。”某采购人介绍说,曾经在采购一批专业检测设备时,合同约定好的3个月供货时间,但供货商却整整推迟了3个月才把货送到采购人手中,验收时实际供货产品与招标文件要求还有1个细微技术参数差别。面对这种情况,该采购单位迫于时间已耽误太久,就只能收下产品,没有追究。
“采购人要加强合同条款违约责任的追究,针对不同程度的不诚信行为,制定不同的处罚措施,在验收环节中发现供应商实际提供的产品与承诺不符,就应严格按照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对供应商进行违约责任追究,不能得过且过。即使最终因各种原因使用了这样的产品,但是还要对其违约行为予以处罚。如果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又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经协商一致后还可减价接受。”南开大学教授何红峰认为,验收工作中采购人的责任心十分重要,如果都以“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心态去组织验收工作,验收目标的实现又由谁来负责?
第三方参与可促进规范
一些专家认为,目前大多数采购人都没有形成一套完整严格的验收管理机制,增加了采购验收工作的随意性,而让第三方介入验收环节其实很有必要,这个“第三方”包括采购代理机构、质量检测机构以及专家等。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叶建明向记者介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并参与验收。目的是借助采购中心平台作用优势,一方面协助采购人开展严格、规范的验收工作,另一方面有效防止供应商在履约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同时,要求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采购中心将对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进行比照审核,避免验收环节变更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叶建明表示,抓好合同履行和验收时政府采购活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采购人政府采购绩效考评机制的建立问题,为此,《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还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都要实施效益评估。采购人和供应商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30日之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相关政府采购建议等反馈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据此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予以分析评价并了解归纳采购各方的意见想法,以促进未来工作更好地开展。
此外,专家还建议零星、琐碎的货物验收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以分担验收工作压力;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采购人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以召开验收会的形式邀请产品涉及领域的专家一同参与验收论证,不失为一种可以实现公正验收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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