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集采机构应尽之责——写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实施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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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区 时间:2014-02-21 10:59:08 发布: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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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时评】
尽集采机构应尽之责
——写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实施之际
■ 蔡湧啸
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 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第2款对集采机构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即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对照上述规定要求,笔者认为,集采机构应当从以下4个方面认真贯彻落实:
一是夯实基础工作,抓紧完善全过程的内部制度规范建设。从接受采购委托开始到采购需求核对、采购文件拟制、开标评标过程、采购合同签订、履约情况检查、质疑投诉处理等全过程,建立起明确的工作规范,让采购过程有据可依,也便于监督。
二是量化分析采购周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目前,采购人抱怨较多的问题之一是采购周期太长,因此,集采机构要认真分析一个项目从接受委托到采购任务完成的周期,缕清哪些是法定的必须时间,哪些是集采机构内部规定的时间,哪些是弹性时间,通过量化分析,提出相对科学的项目采购周期,并在接受委托的第一时间告知采购人。
同时,集采机构也确实存在需要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的要求。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采购效率和降低采购成本;要加大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的专业技术素养;要强化服务理念,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采购人的满意度;要树立节约意识,能不打印的就不打印,能够通过电子邮件的就不用传真等,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
三是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及其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努力保证采购质量。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也是集采机构应尽的职责。要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培训,提高其自觉守法的意识;要加快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供应商征信系统,通过诚信管理促进供应商的自觉和严格履约行为;要加大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力度,密切配合采购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中标产品的检查,保证供应商投标承诺的产品质量与实际交付质量的一致性。
四是科学设定评标办法,搭建中标货物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数量模型,提高质优价廉产品的中标可能性。集采机构要对以前年度中标货物和服务的价格进行量化分析,通过市场调研、搭建市场平均价格数量模型等方式,对每次中标货物和服务的价格与市场平均价进行比较,努力实现“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目标。在没有可以量化的市场平均价数据之前,可以将每个项目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直接确定为该项目的市场平均价。
此外,《条例》对政府各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的具体要求,集采机构也要认真执行。对采购人的不合理采购需求要尽把关之责;对采购人规避采购或化整为零的采购行为要及时提醒和汇报;对采购奢侈品或超标准服务要坚决制止。
(作者单位: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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