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共信用管理两项新规出炉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近日公布。
目录共纳入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13类公共信用信息。其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包括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等。目录规定,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将目录以外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
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涉及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3类,具体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从严审慎授信等14项。其中明确,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且情节严重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药品采购投标。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评审专家,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存在政府采购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情形的主体,依法依规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清单还规定,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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