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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波动下的履约博弈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6年01月30日 第5版 )

【典型案例拆解】

关税波动下的履约博弈

——一起进口科研设备采购风险防范案例

■ 郭俊

某高校使用超长期国债项目采购了一套高分辨射线显微镜设备,2024年12月18日确认由A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900多万元。学校与A公司(乙方)及学校指定外贸代理B公司(丙方)于2025年1月3日签署三方《设备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70日内也即最迟应当于2025年9月30日向学校交付原产地为美国的、指定型号的射线显微镜。同时《设备采购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交货义务,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金额中扣除该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10天(含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不久,中美贸易战开启,美方多次调整对华加征关税,中方相应采取关税反制及调整措施。项目执行开始一波三折。A公司提出调整合同条款、变更进口产品原产地等诸多要求,导致项目迟迟无法交付。

问题1:强制性关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A公司开始采取观望等待策略,后来看到我国短期降低反制关税的可能性不大,提出强制性关税属于不可抗力,要求调整合同条款,签署补充协议。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无过错免责的重要合同机制,如果合同约定了类似突发高关税这种政府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延迟履行或解除合同,当该情形出现时,相关方可以据此对合同进行调整,并予以免责。但学校与其签订的三方《设备采购合同》中并无将关税作为免责条款的约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高关税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让其利润空间缩小或者亏损,并非不能履约,属于商业风险,不符合“不能克服”的特征,故不构成不可抗力,更改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学校要求A公司继续履约。

问题2:可否变更进口产品原产地

经过一段时间的协商,A公司又提出,改用原产地为德国的同一品牌产品完成订单交付,且不承担相关责任。

学校经过研究,回复A公司,若要调整产品产地,需要先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排除技术风险。A公司需与学校协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更改原产地后所交付仪器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进行鉴定,保证其功能等于或高于原合同要求,费用由A公司支付。

二要排除审计风险。更改合同带来的产品价差与合同违约的赔偿款等,需要A公司给出明确意见,并与学校签订补充协议。

三要排除政策风险。学校要将此情况向国债拨付管理部门汇报,说明更改合同的原因并获后者批准,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

四要排除程序风险。此事重大,学校设备使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任何一家都无权自行决定或协商决定处理方案,需要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报学校议决。

问题3:如何避免项目久拖不决,影响资金安全及使用效益

收到学校意见后,A公司表示,自己无法单独做出决定,需要做进口设备生产商的工作,但一直拖延不给明确回复意见。学校首先对资金安全性进行了评估。由于付款方式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L/C),学校收到A公司履约保证金且合同签订后,尽管已经向外贸代理公司(丙方)账户支付100%《采购合同》约定的人民币货款,但由于该账户是由学校和外贸代理公司(丙方)共管的账户,且外贸代理公司是学校遴选的专业公司,在学校和A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会根据A公司的单方面通知,直接向A公司指定外商开具外贸进口货款信用证,所以学校资金没有安全问题,可以按要求及时回到学校。为督促A公司尽快履约,2025年9月30日后,学校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其发了专门的律师函,要求其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交付相关设备,并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向学校支付逾期违约金。为避免项目久拖不决,影响国债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同时也做好了文书送达后,按约定解除合同并重新开展采购的准备。收到律师函后不久,A公司及进口设备生产商国内代表就共同到学校协商解决办法,加上此时我国仅保留10%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相关方最终达成了A公司承担延期交货责任,向学校支付赔偿金,并按原中标合同向学校交付原产地为美国设备的方案,事情得到了解决。

(作者单位:武汉纺织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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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06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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