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拟设“百公里加速不少于5秒”红线
本报讯 记者付娟报道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显示,公安部组织起草的国家标准计划《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技术条件》)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要求,乘用车每次启动后,应处于百公里加速时间(0~100km/h)不少于5秒的默认状态。
根据《技术条件》编制说明,从近年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践和国内外机动车安全技术发展情况看,现行标准已难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具体问题包括先进主被动安全技术应用率较低、新能源汽车和辅助驾驶汽车的针对性条款要求少、部分条款与近年新制订标准不协调等。
此次修订就新技术带来的汽车安全领域新问题提出了不少要求。例如,《技术条件》在“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技术指标中明确新增了两项针对乘用车的要求:一是乘用车每次上电/点火后(发动机自动启停除外),应处于百公里加速时间不小于5秒的默认工作状态。二是要求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载客汽车应具备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在静止、蠕行时能够检测,抑制动力输出并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
《技术条件》明确,纯电动汽车、插混汽车应能监测动力电池工作状态,能实现电池单体异常情况的自动监测、记录和预警,在发现热事件时应能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和光信号)提示车内人员。这两类汽车装备的动力电池应设有定向泄压和压力平衡装置,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应预留泄压通道,保证电池泄压时不影响驾驶舱人员安全。对于车长≥6米的纯电动客车、插混客车,电池报警后5分钟内电池箱外部不能起火爆炸。
针对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技术条件》规定,具有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需要在启动后,通过生物识别或账号登录的方式,确认驾驶人完成辅助驾驶系统的使用培训,才能继续行驶。
《技术条件》要求,乘用车应保证每个乘员至少能从两个不同的车门上下车,汽车每个车门(不包括尾门)应配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外把手,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锁止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时,发生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热事件等事故后,非碰撞侧车门应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车门外把手开启车门。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