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头条
山西出台指导意见推广远程异地评审
本报讯 记者彭勇琪报道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发布《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山西省设区的市之间、山西省与省外的其他行政区域之间均可按照《意见》开展远程异地评审。
《意见》明确,山西省内可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或涉及技术复杂,且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的项目;因专业特殊、技术复杂等原因,在采购人所在地(设区的市)无法抽取到足够数量或专业匹配的评审专家的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或采购品目。远程异地评审的场所分主场和副场,项目发起所在的评审场所为主场;主场以外的其他评审场所均为副场,副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意见》提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在政府采购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线预约申请可开展远程异地评审的机构及场所,系统随机分配席位。平台运营机构应保障平台具备环境监控和身份识别认证等功能,确保数据传输安全和评审过程可追溯。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要制定完善的方案,包括副场数量、场所预约申请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采购公告发布前,通过平台在线预约主、副场评审场所。副场评审场所也可在采购公告发布后预约。副场预约成功后,副场单位未经主场单位同意,不得无故拒绝。主场单位负责预约副场评审场所、核对采购人代表及主场评审专家身份、统筹组织主、副场评审活动,归集保存评审全过程音视频资料和电子文档。副场单位需按系统预约的时间做好远程异地评审场所保障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意见》要求,采购人在确认采购文件时,须同时确认主场专家抽取方案,副场场所预约及专家抽取方案可在采购公告发布后确定。主、副场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从依法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主、副场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采购人或集采机构以非现金形式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山西省内专家按照山西省相关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省外专家按照副场当地标准支付。
《意见》强调,主、副场单位均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评审过程中需要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讨论或表决时,应通过平台的音视频会议、在线文字交流等方式进行,讨论、表决全程记录。根据采购文件要求需要供应商进行演示、讲解的,供应商通过平台进行演示、讲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均应通过平台进行。因处理质疑或投诉需要,需原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原则上仍采取远程异地方式进行。
此外,《意见》还提出,主、副场单位应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审活动中形成的本地音视频资料及电子文档。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下载保存评审活动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和专家桌面操作录屏等资料,并按照规定制作成项目档案。
据介绍,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山西省远程异地评审从探索实践迈向规范化、制度化推广的新阶段,为跨区域合作与资源共享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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