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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公布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5年10月10日 第1版 )

政采头条

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公布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及支持政策。这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务实行动,对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是指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且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对特定产品还要求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该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本国产品相对于非本国产品20%的价格评审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通知》提出,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将分类施策、稳妥推进。《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以及对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的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发展情况,设置3—5年的过渡期,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对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的相关要求实施前,只要是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要求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即视同本国产品。

《通知》强调,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通知》还对本国产品相关成本核算的基本规则和争议处理等作了规定。《通知》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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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7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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